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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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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毒品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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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人口在民國(以下同)78年突破2,000萬人,在97年突破2,300萬人,而犯罪率亦隨之增長,因為科技的日新月異,犯罪手法亦隨之不同,有效的利用科技化管理及偵查,是檢察機關的重要突破,而利用資料庫系統,不僅可以將犯罪人口有意義的建檔,並可利用搜尋分析系統,將資料變成偵查方向的重要指引,毒品案件的資料庫分析系統是目前偵查中重要的工具,也是我國檢察機關科技化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一、83年建立「查緝毒品機構間電腦情報網路」

(一)依行政院83年5月11日「研商建立查緝毒品機構間電腦情報網路之可行性及必要性會議紀錄」函請法務部提供煙毒犯罪前科資料予調查局,由法務部調查局(下稱調查局)整理分類,再送交財政部關稅總局或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等負責反毒之有關機關(單位)使用。
(二)法務部83年5月26日法83檢字第10774號函請調查局就上開會議結論研提意見報部。
(三)依上揭行政院函示法務部資訊中心(由本署資訊室魏科長兼中心副主任主導規劃設計含偵查、判決、執行檔案)提供51萬筆煙毒犯罪前科予調查局匯入「全國煙毒犯前科資料庫」。
(四)調查局於83年11月21日邀集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現改稱內政部移民署)、國防部憲兵司令部(現改稱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海巡部(現改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財政部關稅總局等(現改稱財政部關務署)查緝毒品機構研商煙毒犯罪前科資料交換規劃會議並將規劃會議紀錄報部。
(五)依上項規劃會議結論資料交換格式及流程,法務部資訊中心定期提供煙毒犯罪前科予調查局,再由調查局整理後分送各查緝毒品機構。

二、84年2月建置「毒品案件涉嫌人犯基本資料建檔作業系統」

(一)建置依據
「八十三全國反毒會議」緝毒分組結論改進構想,列有:建立緝毒資料庫、充實緝毒軟硬體功能,要求警政、憲兵、關稅、海巡、調查等緝毒業務機關,就曾有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毒品等之前科資料及國際毒梟販賣、運輸毒品資料,建立電腦專檔,並結合現有線索,交叉比對、綜合研判,積極佈線追查走私管道、製造工廠及發貨倉庫。

(二)作業過程
1. 本署毒品督導會報決議請謝建秋主任檢察官規劃訂定「毒品案件涉嫌人犯基本資料移送報告表」及「毒品案件姓名年籍不詳涉嫌人犯應繼續查緝資料移送報告表」,於83年12月31日以檢義文清字第15033號函各緝毒執行小組遵照辦理。
2. 司法警察機關偵辦毒品案件,發現涉嫌人犯應繼續查緝時,就上揭移送報告表詳實填載後,連同相關刑事案件移送報告書、偵查筆錄,檢送緝毒執行小組建檔列管或佈線追查。
3. 由法務部資訊中心於84年2月完成設計「毒品案件涉嫌人犯基本資料建檔作業系統」。
4. 於84年10月13日依本署緝毒督導小組第7次督導會報提案簽訂查詢作業規定,查詢單位為本署緝毒督導小組暨所屬各署緝毒執行小組以及其他機關緝毒單位小組成員。
5. 由於「毒品案件涉嫌人犯基本資料移送報告表」填報資料項目多,且毒品案件量大,各署緝毒執行小組專責人員電腦建檔登打負荷沉重,施行3、4年後司法警察機關移送毒品案件檢附該移送報告表逐漸減少,致資料不完整使用成效不佳,系統停擺。

三、94年1月建立製毒黑名單電子資料庫

依法務部撰研「反毒新策略」專案報告擬定政策宣示「抓毒蟲作戰計畫」中「列冊(或建立電子資料庫)監控製毒黑名單,防止再度製毒」,爰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調查局等三個查緝單位自94年1月起提報「查獲製毒犯列管表」送交本署緝毒督導小組,建立製毒黑名單電子資料庫截至95年底2年彙集196件。本署蔡碧玉主任檢察官指示將其建立電子資料庫提供查緝單位運用,經提報緝毒督導會報研議,停止本署彙整。

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臺中地檢署)建置緝毒資料庫系統

臺中地檢署自97年起開始研議將毒品資料利用資料庫系統化,陸續購置資料庫及I2視覺化分析軟體,98年在張斗輝檢察長的指示下成立「偵查資料中心分析」,由檢察事務官、書記官組成「偵查資料分析組」,建置各類犯罪資料庫,並以視覺化分析系統將資料以圖像式進行呈現,便建置該轄區之反毒資料圖像庫,以前述軟體分析通聯紀錄、手機門號、交通工具等資料,連結到可能之犯罪者,再由檢察官擬訂偵查計劃,指揮司法警察辦案。
然而,現有輸入資料庫之資料多屬過去式之訊息,為此,當時該署在張斗輝檢察長及王捷拓主任檢察官的主動積極規劃下,希望把資料庫內的資料可以更寬、更廣的趨近現在式,把最新、最有效的資料放入資料庫,方有可能更有效率的查緝犯罪,故在張檢察長及王捷拓主任檢察官的多方溝通下,結合了檢察署之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資訊室、觀護人室,並主動跨單位的聯繫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部巡防局及調查局等司法警察單位,要求司法警察將目前查緝毒品要聲請通訊監察資料時,將已查知之毒品上下游資料提供檢察署,建置至緝毒資料庫內,再為求資料庫之廣度,要求將檢察署所列管之保護管束毒品人口資料,建入緝毒資料庫內,使檢察署之緝毒資料庫可確實達到最新、最廣、最深之程度,而查緝人員在運用此跨單位整合型緝毒資料庫時可達最高績效。
臺中地區在96年的全年新收案件數為4萬8,812件,到了99年地檢署全年新收案件數為4萬3,300件,減少了5,512件,相較於全國刑案數自96年至99年係增加將近2%,臺中地檢署卻有效逆勢壓制刑案成長11.3%,此為毒品資料庫之建置及中小盤緝毒策略的推行,發揮了關鍵影響力。
此運用科學化方式分析轄區內毒品人口網路及建立區域性圖像,得以迅速查緝販毒熱區。有效掌握高風險毒品人口以實施保護性監督,進而建構臺中地區無毒防護網。係蒐集毒販或吸毒者之通聯紀錄,而將其所取得之通聯紀錄匯入i2視覺化分析軟體分析其所取得毒品之來源後,進而掃蕩販毒集團之模式,讓其他地檢署爭相效法,並建立具自有特色之資料庫。
因為該署的成功,104年6月3日行政院毛治國院長、法務部羅瑩雪部長及檢察總長顏大和等檢察機關首長一同到該署參訪,慰勉相關人員,並指示建立全國毒品資料庫,給予該署莫大鼓勵。

五、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臺北地檢署)研發「毒品資料庫智慧雲端情資分析系統」

在臺中地檢署利用資料庫成功的經驗下,臺北地檢署動員緝毒、電腦犯罪和組織犯罪3個專責小組,研發自有之「毒品資料庫智慧雲端情資分析系統」,此「毒品資料庫」亦是依照毒品犯罪嫌疑人的前科背景資料建立的資料庫,並具有資料探勘功能,資料累積多了之後,探勘分析就可繪出關連圖形,以放射狀的樹枝圖,讓上下游的毒品犯罪鏈無所遁形。法務部依行政院指示訂定「防毒拒毒緝毒戒毒聯線行動方案」,該方案要求各地方檢察署應成立緝毒執行小組,並彙整各司法機關及相關機關之毒販及毒品施用者之相關資料,於102年6月底前建置完成地檢署之毒品資料庫。

六、本署全國毒品資料庫之建構

104年10月7日經法務部羅瑩雪部長裁示,以本署為核心,建立全國毒品資料庫並督導各地檢署,協助(調)跨區資料整合分析,並定期、不定期統合同步大區域查緝掃蕩,又自105年5月20日後,本署經由相關毒品情勢分析,提出建立以查「量」為劍,追「人」為網的反毒策略。
建置初期以管高岳主任檢察官帶領王捷拓檢察官及3名檢察事務官曹增晧、楊文從及江士彥規劃建置,茲彙整建置全國毒品資料庫之重要事項如下:

編號 日期 完成項目
1 104.9.2–10.6 研擬建庫計畫與前置作業
2 104.12.8 工作規劃小組人員正式進駐
3 104.12.22 工作小組辦公室規劃
4 104.12.28 採購工作小組電腦設備
5 104.12.29 第1次籌設小組全體會議
6 105.1.5 召開工作小組會議
7 105.1.18 基本輸入介面設計委外採購
8 105.4.11 第2次籌設小組全體會議
9 105.4.19 全國毒品資料庫結構設計工程委外採購簽約
10 105.5.4 視覺化分析整合平臺委外採購簽約
11 105.7.19 全國毒品資料庫工程及視覺化分析整合平臺驗收
12 105.8.5 第3次籌設小組全體會議
13 105.9.22 與法務部介接資料工程委外採購簽約
14 105.11.15 介接法務部資料工程驗收
15 105.12.16 邱太三部長及各級長官視察揭牌(偵查資料中心)
16 106.1.1 成立檢察事務官室、毒品資料工作小組及跨境詐騙電信資料庫工作小組
17 106.5.11 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

106年5月11日行政院3548次院會行政院林全前院長提出「新世代反毒策略」後,指示反毒刑事政策中之緝毒面向以本署為主,統合六大緝毒機關進行強力打擊毒品行動,並指示本署應進行整合六大緝毒系統及衛福部等毒品相關資料庫之研議,以更有效的統合情資。
106年7月25日行政院林全院長與陳美伶秘書長及徐國勇發言人一同至本署偵查資料中心參訪全國毒品資料庫。
106年12月19日行政院賴清德院長、羅秉成政務委員、徐國勇發言人、法務部邱太三部長、檢察總長顏大和及各檢察機關首長,再次到全國毒品資料庫參訪,對於本署在緝毒之努力給與高度肯定,並在本署王添盛檢察長及各長官之建議下,將107年的緝毒政策定調為「安居專案」,此將區域聯防緝毒機制之精緻化的緝毒政策,亦是利用全國毒品資料庫之情資分析功能進行查緝,使全民有一安居樂業之環境。

貳、數位採證

因科技進步,毒品及各類案件涉及智慧型手機及資訊設備之情況日益普及,造成偵查之瓶頸,又各地檢署所得之數位證物皆須交他機關處理,處理所需時間過長,常錯失偵查時機,故本署已集中採購數位採證鑑識設備、採證軟體、數位資料抹除軟硬體及高階電腦,供本署及各地檢察署使用。
另本署所建置之全國毒品資料庫已彙整全國22個地方檢察署之毒品案件及觀護案件資料、法務部一審系統及三、四級毒品裁罰資料,具備案件管理、情資分析、系統管理及討論區等功能,讓檢察官及專責檢察事務官以辦公室電腦即可分析全國毒品資料庫中之案件及雙向通信紀錄資料,並多次配合全國毒品同步查緝掃蕩行動,初步達成建構全國毒品資料庫預期之功效,再加上數位採證之情資資料納入資料庫,更能發揮偵查科技化之功效。
對毒品及各類案件涉及之數位證物及情資日益增加,各地檢署也逐次成立數位採證小組,並發揮以下效益。

一、建置大數據人脈網絡之資料基礎
設於本署之全國毒品資料庫內之毒品人口持用手機門號,累積至106年11月29日共50萬9,664門、毒品人口紀錄149萬1,773人次、雙向通聯紀錄共5,423萬4,499 筆。藉由全國毒品資料庫之雙向通聯紀錄資料,固能勾勒出毒品人口之人脈網絡,惟時下通訊型態已常藉由智慧型手機通訊軟體進行,單純僅以毒品人口持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來建構其人脈網絡,已顯不足。本專案擬藉由手機(行動裝置)鑑識設備及軟體擷取之資料,從中擷取手機持用人儲存在該手機(行動裝置)內之通訊錄資料、留存之往來撥入撥出紀錄、簡訊內容及特定手機通訊軟體之聯絡人資料、聊天群組成員資料及其往來對話內容等,並以視覺化之方式呈現以利快速分析;另可補充及擴增現行全國毒品資料庫,以因應由雙向通聯資料構築門號持用人其人脈網絡,無法涵蓋隱含於手機通訊軟體內之缺漏。

二、復原行動裝置中已遭刪除之資料
電磁紀錄先天具有易變更性,又手機為目前個人隨身攜帶之行動裝置,其內常存有大量隱密性之個人資料。實務上,毒品人口常在與關鍵人聯繫後,立即刪除相關之往來資訊,如撥入撥出紀錄、通訊軟體留存之對話內容等,增加查緝及偵辦人員追查之困難。藉由手機鑑識設備及軟體之電磁紀錄復原功能,復原未遭新資料覆蓋之已刪除資料。

三、擴增全國毒品資料庫之人脈網絡資料
全國毒品資料庫匯集全國22個地檢署之毒品案件被告持用之雙向通信紀錄電子檔及申設人基本資料電子檔,各地檢署均指派專責人員進行資料建置及維護,並持續將相關毒品人口之雙向通信紀錄檔及門號申設人基本資料電子檔,上傳至全國毒品資料庫並轉置儲存。目前全國各地檢署固仍持續蒐集上開資料並上傳至全國毒品資料庫,惟因資訊通信科技之進步,行動電話使用人已從以往語音通話或簡訊之方式,漸次移轉至各類型通訊軟體或社群軟體。是故,目前單純藉由毒品人口持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來建構其人脈網絡,顯已不足。以數位採證擴增相關毒品人口行動裝置內或雲端之照片、影片、社群網站資料、通訊軟體資料等新興數位資料供大數據分析比對,以深度勾稽犯罪網路及脈絡。

四、解決通訊軟體無法通信監察問題
目前行動裝置通訊軟體之通信監察存在法律及實務上的困難,但通訊軟體在通信時,仍會儲存許多相關的資料在行動裝置之儲存媒體內,例如:個人ID、聯絡人、好友ID、群組、對話紀錄等;電信公司也會留存門號的IP通聯紀錄。因此若能從行動裝置內萃取通訊軟體之紀錄資料,輔以門號行動上網之IP通聯並建入資料庫,應可增強輔助研判毒品人口日常之移動軌跡及相互之通信網絡。

五、其他數位證物之採證
除上開行動裝置之外,傳統之電腦及伺服器,及新興之雲端儲存、空拍機、無人機等自動設備內之儲存記憶體及資料,亦有可能作為佐證犯罪事實之重要證據,故數位採證小組亦可利用現有之設備及資源進行數位採證,強化所需之證據。

六、協助變價拍賣電子產品及機關儲存設備汰換之資料抹除
現行查扣變價程序中,所扣得之電子產品,舉凡電腦、伺服器或手機,都存有原使用者存取之資料,在變價拍賣前宜加以抹除以防爭議。另機關使用之儲存設備,在汰換或維修而有更換時,應將儲存設備加以抹除,避免相關公務資料外洩。

七、提高定罪率
因應數位時代的通訊及犯罪模式,完整數位採證作業及效能,得以蒐集更多以往無法取得之數位證據,使偵查程序更科學、精確,得以增加定罪率。

另全國檢察署為因應數位證物或情資,自107年起逐次成立數位採證小組,說明如下:
(一)本署
1. 為數位採證中心檢察署,負責協助全國各檢察署數位採證作業、預算及維護費用編列、數位採證器材採購、人員訓練、督導及評估、資料整合、資料庫建置及系統整合等業務。
2. 數位採證作業標準流程制訂。

(二)數位採證中心地檢署
為實際所需及因地制宜,目前規劃之數位採證中心地檢署有臺北、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彰化及花蓮等8處地檢署,數位採證中心地檢署亦有協助鄰近地檢署之義務。

(三)全國其他地檢署
雖非數位採證中心之地檢署仍須具有數位採證人員,進行初步數位採證作為,並具適時指揮司法警察進行適切數位採證程序,及判斷解讀數位證據或報告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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