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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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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社會勞動制度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 資料點閱次數:2987

緣起
民國98年修正公布刑法第41條及第42條之一相關規定,對於短期自由刑及罰金刑的執行,參酌歐美刑罰制度,以社區服務代替,具體實現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是世界各國犯罪處遇的趨勢,也使我國的刑罰體制更臻完善。
易服社會勞動制度的實施,讓輕罪的社會勞動人,不因入監服刑而被標籤,難以復歸社會,同時因為提供無償的社會服務,修補了社會的損失及人際關係,因社會勞動人未入監服刑,而得以維持既有的工作與生活,除節省社會及國家的財政負擔,也同時減少因犯罪所衍生的其他社會問題。
法律依據
一、刑法第41條、第42條之一
二、刑事訴訟法第479條
三、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
四、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之遴選與執行作業規定

執行現況
自98 年9 月1 日起,為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端、落實輕罪犯彌補錯誤、回饋社會之良法美意,各地方法院檢察署透過專案的方式積極結合當地社區資源,推動在地化社區關懷方案,為弱勢族群、也為社區環境盡一分心力,讓社會勞動制度更趨於穩定、完善,彰顯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效益;另輔以多元輔導教化課程,提升社會勞動人之法治認知、生活通識或人文素養,使社會勞動人能於勞動同時,也感受社會勞動之真意及公益服務的成就感。

易服社會勞動秉持回饋的精神,服務鄉里、照顧弱勢,社會勞動人勞動身體洗滌心靈,挽起衣袖竭盡己力,施行至今,成果豐碩。

願景
一、精進社會勞動執行,提昇社會勞動人履行社會勞動之動機及成就感,強化社會勞動執行人員、執行機關(構)之專業知能與因應技巧,專案規劃發展社會勞動社區服務,以精緻化、創意性及公益性之社會勞動執行,作為社區處遇工作發展之目標。
二、基於犯罪特別預防之理念,對於特殊需求之社會勞動人於社會勞動處遇中納入戒癮治療、心理輔導認知課程等,協助社會勞動人重建生活能力,適應社會生活;對於一般社會勞動人,則於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加入法治教育及生命教育等教化課程,提昇守法之觀念,及對生命尊重的態度,懂得尊重、愛惜自己,才能對家庭、社會負責任,進而降低再犯罪之危險。
三、積極宣導社會勞動制度,並充分發揮制度之貢獻,也透過具體服務之成效,邀請參與執行社會勞動制度之機關(構),共同推展易服社會勞動制度,讓社會大眾從瞭解、接納到支持、協助,使更多人因此制度而受益。
四、以社會勞動理念為基礎,發展司法保護工作,落實修復式正義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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