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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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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 資料點閱次數:2728

 什麼是社會勞動?
答:社會勞動係向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無償的勞動或服務,作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期間一年以下之一種替代措施,屬於刑罰的一種易刑處分,具有處罰性質,避免犯輕罪者因無錢易科罰金或繳納罰金而入監執行,致無法照顧家庭與切斷既有工作。

 

 社會勞動要做什麼?
答:社會勞動提供之勞動內容包括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守、社區巡守、農林漁牧業勞動、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各種符合公共利益具有無償性質之勞動或服務。

 

 社會勞動的執行時間為何?
答:原則上於上午8時至下午5時內為之,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經執行機構與社會勞動人之同意,得於夜間或清晨為之,且每日不以8小時為限,但至多不得超過12小時

 

 易服社會勞動如何聲請?
答:對於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判決各罪均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刑,有意易服社會勞動者,應檢具有無罹患結核病之檢查文件(如胸部X光或痰塗片檢查),親自到地檢署執行科提出聲請;對於在監所收容之未曾聲請者(不含放棄聲請、前否決聲請),應檢具該監院所衛生科出具之文件證明該聲請者是否為該監院所列管之結核病患者,用以代替肺結核之檢查文件。再由檢察官審核前科、判決及身心健康狀況決定與否。

 入監前未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或聲請未獲准許,以後得否再提出聲請?
答:於98年9月1日刑法易服社會勞動相關規定施行後,未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或聲請未獲准許而入監執行者,不得再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因此有意執行社會勞動者,應於入監前提出聲請。

 身體有病或有殘障者,能否執行社會勞動?
答:原則上如有罹患結核病,尚未治癒者,或有不能自理生活者,不能執行社會勞動。因此如患有疾病或殘障者,由檢察官視個案狀況認定之。最好能提出體檢表,以供檢察官審核。

 有前科者,能否執行社會勞動?
答:原則上如前已有三次以上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累犯,或前曾受逾6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故意再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執行之累犯,或假釋中故意再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執行,或三犯以上施用毒品,或數罪併罰,有四罪以上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均不准許其再執行社會勞動。其他前科由檢察官依個案情節判斷之。

 前曾准許易科罰金分期繳納,嗣後無力繳納,可否再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以後有錢可否再繳納易科罰金?
答:可以。只要執行剩餘刑期。嗣後仍可以易科罰金方式執行,但以一次完納為限。

 前經准許易服社會勞動後,嗣後有錢易科罰金,能否再聲請易科罰金?
答:可以。經獲准後,得以剩餘刑期換算罰金金額後,以一次繳納完限,不可再分期。

 因有正常工作,可否聲請在假日執行社會勞動?
答:執行社會勞動之時間,原則上視觀護人與執行機構之安排,如有正當理由須在假日執行者,可提出聲請,再依個案情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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