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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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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座談會紀錄審核小組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 資料點閱次數:1192

法律問題座談會之緣起

司法行政部於63年3月12日以台63函刑字第02120號函臺灣高等法院,指示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分院應每3個月約集所屬地方法院院長、庭長、推事座談有關法律問題,以溝通法律見解。函文載明係依據62年度司法行政檢討會議重要檢討議題第四案項目三「法律見解如何求其統一」之改進辦法第6項辦理。可斟酌情形分別舉行民、刑法律座談會,地點得在第二審法院舉行,參加人員及其人數由各二審法院洽所屬第一審法院定之。座談內容限於抽象之法律問題,不得涉及尚未判決確定之具體案件。座談會議紀錄應專案陳報司法行政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即本署前身,以下稱本處)及其分院檢察處亦得比照前開各項規定辦理。各院檢原自行舉辦之司法座談會仍照原規定辦理,必要時並可請上級審派員與會。
本處遂於同年3月18日以檢沛文勤字第4694號函轉知司法行政部指示,嗣後本處及所屬各分院檢察處得比照高院及其分院,每3個月約集轄區各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及部分檢察官座談有關法律問題以溝通法律見解。座談會議紀錄應專案送由本處轉報司法行政部。
嗣司法行政部依據該部63年11月11日第83次業務會報第899號會報決定事項,就該部63年3月12日台63函刑字第02120號函有關舉行法律座談會之時間規定加以變更,並於同年11月27日以台63函刑10017號函本處首席檢察官,指示本處與所屬單位之法律座談會今後應每年舉行1次,各二審院檢與其訴訟轄區內各院檢法律座談會改為每半年舉行1次。本處於同年12月2日以檢沛文勤字第21697號函轉所屬各級法院首席檢察官。
又因本處核轉所屬各處之法律座談會研討紀錄,往例均由紀錄科分案室編分他案,經承辦檢察官簽註意見後,再行提交法律座談會討論,然後始予彙轉司法行政部研核。惟因各處所提法律問題,大多根據實際案例改寫而成,似宜儘速獲致結論,俾有一致之見解,藉供辦案之參考,而本處法律座談會每年僅召開2、3次,倘須一律彙交法律座談會討論後,方可核轉,原提案單位即有「等候過久」之感,故而自64年度起做下列改進:
一、本處檢察官(即他案之承辦檢察官)審核意見同意原提案單位之研討結論者,即行轉送司法行政部刑事司研覆,不再提交本處法律座談會討論。
二、 本處檢察官審核意見,與結論不同者,仍按往例先提交本處法律座談會討論,再行轉報行政司法部。案經本處首席檢察官核可辦理。

法律問題座談會紀錄審核小組之設立
司法行政部於63年3月12日函示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分院應定期約集所屬地方法院院長、庭長、推事座談有關法律問題,以溝通法律見解後,於64年1月20日舉辦「法律座談會之改進及其結論之整理」會議,會中就法律座談會結論之整理及有關改進問題,以及法律座談會審查小組之設立,決議如下:
一、歷年法律座談會結論如何整理案。決議:蒐集歷年本部印行之「法律問題彙編」、高院檢之各年次「法律座談會彙編」以及「高分院檢之法律座談會提案議決案」等資料;由民刑事司承辦人員按法律條文次序予以整理歸併;指派專人初步審查,對於重複或前後矛盾或不當之結論以及有不同意見之問題,約請適當人員審核研究或邀請有關人員會商並作成適當結論或酌予刪除或歸併,按法律條文及討論日期先後次序彙編印行,供實務及研究之參考。
二、高院、檢及其分院、檢法律座談會如何改進問題。決議:在審查時,召開會議機關,應指派專人或組織審查小組於開會前先行審查。審查結果如認原提案不合規定者,應予剔除,合於提案之規定者,應注意其內容有無不當之情形,並加具審查意見。
三、各地方法院及檢察處法律座談會如何改進問題。決議:準用高院、檢及其分、院檢法律座談會如何改進問題決議1、2、3之程序(內容略)。收到前項文件後,由院長或首席檢察官指派專人或組織審查小組予以審核,審核結果無論所持意見係維持或補充或與原討論結論相反,均應加具「研究意見」後陳報司法行政部。
四、司法行政部審核:前項文件送部審核時,分由主管業務之民、刑及監獄司承辦人員先行審核。審核時,承辦人員除注意原研究意見與已核定之法律座談會或司法座談會法律問題結論是否矛盾外,並應注意該結論與判例解釋及本部行政公文所持見解是否一致。如有前後不符或相矛盾情形,應敘明理由,不予核定或予以變更。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或專門人員會商,獲有結論後,報請部長核定。
本處遂於同年2月25日以檢沛文勤字第3636號函將上開司法行政部64年1月20日舉行之「法律座談會之改進及其結論之整理會議」紀錄轉知所屬各級法院首席檢察官依照決議內容辦理。
依據司法行政部上開會議第4項決議,本處於64年2月17日簽請首席檢察官核可,本處今後處理各地檢處所報司法座談會法律問題研討紀錄表,分案請檢察官審核添註意見後,即以例稿轉報司法行政部刑事司,不再舉行處內司法座談會予以討論。

運作現況

為解決各檢察署實務運作上適用法律疑義及統一見解,並避免提案機關久候,影響業務,本署「法律座談會紀錄審核小組」對於所屬一、二審檢察署提報之法律問題提案,係採即收即辦方式處理,運作順暢無礙。
本署收到所屬一、二審檢察署提報之法律問題提案後,即分「他審」案請「法律座談會紀錄審核小組」檢察官研提意見,原則上小組以書面投票表決,採多數見解陳報法務部;如遇提案內容繁複或必要時,則由召集人召開小組會議討論,討論或表決採多數見解陳報法務部。法律問題提案經法務部核復意見後,再由本署轉知所屬檢察署、金門高分檢署、金門地檢署、連江地檢署及司法官學院等機關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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