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

檢肅竊盜與暴力犯罪督導小組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 資料點閱次數:678

71年間,因竊盜及贓物犯罪日益猖獗,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當時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曹德成首席檢察官為期檢察官能專責偵辦竊盜、贓物案件,確收深入追贓查證、嚴追共犯之實效,乃由本處指派檢察官5至7人,組成檢肅竊盜犯罪督導小組,以其中一人為召集人,負責督導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處偵辦此類案件。經於71年1月9日以檢德文慎字第0133號函陳報法務部,法務部於71年1月21日以法71檢0867號函認所擬加強檢肅竊盜犯罪之意見,核屬可行。本小組於是成立。本處於71年2月9日以檢德文慎字第0903號函通令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處應按70年12月所收竊盜案件,佔該月份總收案件數暨現有檢察官人數之比例,酌派檢察官若干人並調度各該轄區內司法警察若干人組成肅竊小組,負責偵辦竊盜、贓物案件。

本處於71年3月27日由曹德成首席檢察官在本處召開檢肅竊盜犯罪督導小組71年度第1次業務會報,會中主席裁示,考查各處肅竊小組工作狀況及績效,並查察有無依照有效防制竊盜方案及其相關函令辦理,召開座談會、研商加強檢肅竊盜之有效措施,並抽查竊盜、贓物犯罪個案,考核有無辦理不當情形。

71年10月5日法務部函送行政院修正通過「臺灣地區全面防制竊盜與暴力犯罪方案」檢察處檢察官應配合辦理事項為:
一、對警察機關移送之竊盜與暴力犯罪案犯,如合於羈押要件者,請依法予以羈押。
二、對警察機關移送之贓物犯,如有故買贓物、收受贓物而無法提出有力來源證明,或所提證明有瑕疵而辯稱屬疏於注意,遽予收受者,不得輕予採信,仍應依法偵辦。
三、對重大竊盜與暴力犯罪刑事案件。除應從速偵辦,從嚴追訴外,並依法聲請宣付保安處分。
四、對法院判決之竊盜與暴力犯罪刑案應詳為審閱,如認其認事用法或量刑有違法或不當,符合上訴要件者,應依法提起上訴,以資救濟。本處督導小組即簽奉核准於71年10月13日以檢德文允字第8828號通函所屬各級法院檢察處暨其分處配合辦理。

74年4月1日經報請本處石明江首席檢察官核定,將肅竊小組更名為「檢肅竊盜與暴力犯罪督導小組以發揮專案小組」功能。

77年2月12日本處檢肅竊盜與暴力犯罪督導小組針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檢察處76年度研究報告有關暴力犯罪之研究部分,由楊與齡主任檢察官主持會議並將有關正當防衛之法律見解是否應予放寬,建請由法律座談會討論後,陳報法務部鑒核。

79年起迄今,每年由本署研擬督導所屬各署執行防制竊盜與暴力犯罪方案作業計畫,針對當前社會情勢,依據行政院頒布方案發揮檢察功能,實施對竊盜與暴力犯罪從速偵查,從嚴追訴,請求法官從重量刑,以消弭犯罪,奠定社會治安基礎,並有效防制竊盜與暴力犯罪,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本督導小組自成立迄今,主要工作為:

一、對竊盜與暴力犯罪從嚴從速偵辦,從重具體求刑,對有犯罪習性之被告請求宣付保安處分以糾正其惡習,貫徹特別預防主義之刑事政策。
二、對警察機關移送竊盜及贓犯罪案件人犯,如符合羈押要件且有羈押必要性,應依法向法院聲請羈押。
三、加強檢察官自動檢舉功能,對由新聞報導或其他管道獲知之犯罪報導,應主動積極追查,發現有犯罪嫌疑,即予檢舉依法偵辦。
四、對警察機關移送之贓物案件,應詳予追查其涉案贓物來源並可藉此查獲竊盜犯嫌。
五、就法院判決結果,如認其認事用法量刑輕重有違法或不當之處,應依法上訴以資救濟。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