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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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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犯罪防制中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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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背景

因科技發達,使用電腦人數增加,於80年間已出現許多利用電腦或網際網路從事不法活動之情形,如網路色情及網路詐欺犯罪,且於86年9月間,發生 「軍火教父」乙案,疑似有利用網路販售槍械之情,而使網路犯罪成為社會頭版新聞,受到社會關注,已顯現利用網路涉犯槍枝、毒品犯罪之可能性,使社會秩序與安寧面臨新的衝擊及挑戰。有鑒於此行政院於86年 6月間成立「國家資訊通信基本建設專案 (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NII)推動小組 」,建議由法務部研究成立電腦犯罪防制中心,以提昇電腦資訊犯罪防制能力。本署奉法務部指示乃於87年4月16日由吳英昭檢察長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電腦犯罪防制中心。
「電腦犯罪防制中心」主要工作如下:
(一)研擬電腦犯罪 (含網路犯罪)政策。
(二)溝通檢警、調及相關執行(研究)機關之見解與作法,建立聯繫管道,加強協調之功能,並動員各機關之人力、物力,給予辦案之支援,以落實查緝成效。
(三)加強執法人員在職訓練,研討、溝通法律意見及查緝技術,以建立正確觀念及共識。
(四)研究國內外電腦犯罪之案例,並對國內偵辦電腦犯罪案件加以列管追蹤,建立研究資料庫。
(五)加強教育宣導,以建立使用電腦及網路社會之秩序及倫理,促進電腦網路之正常發展,以減少犯罪。

運作模式

一、 本中心置主任1人,由本署檢察長兼任,綜理本中心一切行政事務,
二、設「諮詢協調委員會」敦聘有關機關單位主管或副主管及學者、專家擔任,由本中心主任會擔任召集人,負責研擬防制電腦犯罪政策及督導、協調相關事務之執行,每3至6個月定期召開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聽取各委員報告該機關之工作狀況 ,檢討工作上之疑難,討論執行重點與策略,擬定研究訓練計畫。
三、置執行祕書1人,由本署主任檢察官兼任,襄助本中心主任處理一般行政事務、聯繫諮詢協調委員會及督導偵辦電腦犯罪有關事務 。
四、 本署指派檢察官2至7人,負責本中心電腦犯罪案件之審核、督導及研究。
五、本中心設電腦犯罪研究組,由本中心檢察官組成,以執行祕書為召集人,不定期集會討論電腦犯罪案例,有關法規、資料與個案研判。如認有需要,並得商請諮詢協調委員會委員指派所屬機關專業人員列席,以備諮詢及提供資料。
六、 本中心設行政組,置組長1人,由本署書記官長兼任,負責監督本組行政事務,下分紀錄、總務、資料3股辦事。
七、 本中心「諮詢協調委員會」每3至6月定期召開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聽取委員報告該機關之工作狀況,檢討工作上之疑難,討論執行重點與策略,擬定訓練計劃。

實施成效

一、建立電腦犯罪政策督導平台
本案諮詢之機關有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外交部、財團法人臺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檢察司、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國立交通大學資訊技術服務中心、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資訊與通訊研究所、衛生福利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資訊通信研究所、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囊括國內電腦資訊之所有政府、民間機關及學者,以擴大電腦犯罪政策督導之參與,並期協調相關業務之執行。

二、促成刑法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訂定
原刑法對非法入侵電腦部分,均未明文處罰,於案件偵辦中產生法律漏洞,經各機關向本中心提案,諮詢委員討論後,將議案函送法務部參考辦理,促成92年刑法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訂定。(89年第第1次、第2次電腦犯罪防制中心諮詢協調委員會會議。)

三、辦案資源之建立
(一)第二類電信業者對於其客戶上、下線紀錄之歷史稽核檔雖有保留,但時間長短及所紀錄之欄位均不盡相同,亦有未配合提供來話顯示者,影響犯罪偵查,無法有效保障被害者權益。經相關機關提案後,本中心函交通部參考辦理。交通部電信總局於89年12月召開「為協助檢調單位查緝網路犯罪,研討有網際網路接取業務歷史稽核及用戶資料之保存會議」,並於91年間修定「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及「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以為電信業者遵循之依據。(89年第1次電腦犯罪防制中心諮詢協調委員會會議。)
(二)中華電信數據公司,於司法機關調閱通聯網路等使用紀錄時,本僅提供紙本,而非電子檔案,致影響偵辦時效,經相關機關提案後,本中心函請交通部電信總局參辦,現檢警機關函調時,均已交付電子檔案,便利偵查作為。(105年第2次電腦犯罪防制中心諮詢協調委員會會議。)
(三)外商公司提供之網路服務,例如Google之Gmail及臉書,本均拒絕提供使用者註冊資料及IP登入紀錄,致檢察官於辦案時,常無法查知犯罪人及犯罪事實,而影響案件偵辦。經各地檢署分別向本中心提案後,本中心建請法務部統籌與該等外商公司洽商,現Google及臉書均與各檢察機關設立聯繫窗口,供檢察官申請查詢使用者註冊資料及IP登入紀錄。(96年第1次、98年第2次及102年第1次電腦犯罪防制中心諮詢協調委員會會議。)
(四)特定犯罪加強查緝及防制之宣示:針對各不同階段利用網路犯罪,如「兒童色情網站」(88年第1次電腦犯罪防制中心諮詢協調委員會會議)、「網路推銷大補帖」(88年第1次電腦犯罪防制中心諮詢協調委員會會議)、「網路販售偽禁藥品(包括毒品)」(89年第2次電腦犯罪防制中心諮詢協調委員會會議)、「拍賣網站詐欺」(92年第2次電腦犯罪防制中心諮詢協調委員會會議)、「線上博弈」(92年第2次電腦犯罪防制中心諮詢協調委員會會議)、「網路釣魚」(93年第2次電腦犯罪防制中心諮詢協調委員會會議)之特定犯罪案件,由各機關提案,經討論後再由本中心函請本署所屬各級檢察署、內政部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及相關主管機關加強查緝及防制。

四、介紹新型態之電腦犯罪及法律適用之可能性
(一)比特幣為虛擬貨幣,其使用屢有爭議,因其具有與貨幣相類似的穩定性質,世界各地逐漸開始將比特幣作為真實生活中之交易媒介,並淪為販毒、洗錢或走私等非法交易之工具。世界各國或有將之認定為具電子形態存在之貨幣,或認係合法之記帳單位,或列為稅務規範之標的。我國雖尚未有利用比特幣作為洗錢工具之案例,惟於將來亦不無發生可能。是本中心預先就比特幣之特性,是否為洗錢防制法所指之貨幣,其儲存平臺是否為該法所指之金融機構等加以討論,並陳報法務部轉會相關部會後函釋,復建請該管部會研訂管理辦法。(103年第2次電腦犯罪防制中心諮詢協調委員會會議。)
(二)104年間某楊姓藝人因網路霸凌自殺乙案,社會對網路霸凌案件群起關注。如何抑制網路霸凌?所觸犯之刑事法律為何?各國立法例之狀況?經本中心提案討論後,陳報法務部建立保護未成年人之相關機制之依據,並就強化網路服務提供者協助偵查之角色部分報請法務部送相關部門協調參考辦理。(104年第1次電腦犯罪防制中心諮詢協調委員會會議。)

五、提供法規修訂之意見
針對電腦網路犯罪相關之法律缺漏,各機關均參酌外國立法例,提出如:「妨害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資通訊設備行為所涉之法制議題」(100年第1次電腦犯罪防制中心諮詢協調委員會會議)、「研議立法規範網路釣魚、身分竊盜等犯罪模式之必要性及可行性」(101年第1次電腦犯罪防制中心諮詢協調委員會會議)、「檢視刑法第362條之構成要件」(102年第2次電腦犯罪防制中心諮詢協調委員會會議)、「重新檢討電腦網路犯罪之規範體系」( 105年第1次電腦犯罪防制中心諮詢協調委員會會議)、「討論祕密線上搜索於刑事追訴法制上之定性及法律授權基礎」(106年第1次電腦犯罪防制中心諮詢協調委員會會議)等議題,經諮詢委員討論後,陳報法務部,作為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修正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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