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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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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 資料點閱次數:1622

設立背景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4條規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掌理補償之決定及其他有關事務。」「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覆審委員會),就有關犯罪被害人補償事務,指揮監督審議委員會,並受理不服審議委員會決定之覆議事件及逕為決定事件。」、「覆審委員會及審議委員會均置主任委員一人,分別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兼任;委員六人至十人,由檢察長遴選檢察官及其他具有法律、醫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報請法務部核定後聘兼之;職員由檢察署就其員額內調兼之。」法務部乃於87年7月24日以法87保決字第000957號函請本署預為籌謀設置覆審委員會,並於87年8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法務部2樓簡報室,由謝文定次長召集本署以下各級檢察機關首長(檢察長)召開「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本署因而成立覆審委員會。

重要會議歷史軌跡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及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第7點規定「各委員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署第1次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於88年4月2日在2樓簡報室召開,由吳英昭檢察長主持,共計討論補覆議案3件及法律問題1則,會中並決議每月視收案情形,再由主任委員裁示開會日期;各委員收案後,原則上一個半月內提會討論,若認案情複雜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提會討論。
88年第1次檢察長業務座談會建請法務部修正「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及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第7點有關委員會開會期限之規定,經法務部88年7月7日法保字第023518號函核復:本要點第7點前段規定「各委員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旨在避免因開會期限未規定,案件積壓致延誤被害人之權益,係屬原則性規定,如委員會未受理補償事件,且無應送委員會討論之事項時,自得不召開會議。該規定暫無修正之必要。
88年10月6日本署第3次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則決議,案件須作成決定書或承辦委員認為重大事項者應提會討論;若僅為程序問題且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明確者,由承辦委員簽請主任委員核准後依法處理即可。各地檢署陳報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執行疑義或法律問題,原則上請承辦委員先彙整各委員之意見,以多數意見簽請主任委員核定後陳報法務部處理 。
100年3月31日顏大和檢察長則裁示,本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會議之召開,自本年度第3次會議開始,改為不定期召開,亦即有案件時,每月開會1次,無案件時,無須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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