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幼保護督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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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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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督導小組
一、成立之源起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84年8月11日公布施行,依該條例第6條規定成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檢警專責任務編組」,法務部與內政部於85年1月22日會銜發布「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檢警專責任務編組實施要點」並自同日實施。依該要點第2點規定,本署與內政部警政署共同成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督導小組」,專責指揮各地方檢察署及警察機關辦理有關本條例犯罪之偵查工作。督導小組成員有本署檢察長,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長、本署主任檢察官1人、檢察官2人、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科長各1人、刑事警察局局長及偵查隊長1人,由本署檢察長擔任召集人。
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督導會報之重要指示事項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督導小組第1次會議,於85年2月3日召開,督導小組成員均與會,會中說明任務編組成立經過,及以中央設置督導小組,地方設置執行小組模式,聯手打擊非法性交易、杜絕色情廣告、遏止雛妓悲劇的一再發生。另為強化此類案件之偵查實務及法律適用,於同年2月9日舉辦「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講習會。85年5月14日召開第2次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以下簡稱兒少)督導會報,指定成立檢警專責任務編組,以共同聯手打擊犯罪。85年8月6日第3次兒少督導會報宣示,重視雛妓救援問題,花蓮地檢署啟用了全國首創的「兒童及少年救援保護網路」。其後每3個月召開1次督導會報,迄88年7月1日設立「婦幼保護督導小組」前共召開兒少督導會報14次。
婦幼保護督導小組
一、設立背景
婦幼人身安全是治安重要指標,亦是舉世關切之議題。法務部葉金鳳部長於88年上任後,即提出安全、安心、安定的祥和生活空間理念,在職掌範圍內加強婦幼之保護。尤其立法院通過對婦幼保護具重大意義之法案修正,包含刑法妨害性自主罪列為獨立罪章,將大部分妨害性自主罪改為非告訴乃論。修正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將與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者,回歸較重之刑法處罰;增加境外犯罪之處罰,以遏止境外買春。另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民事保護令、刑事特別程序自88年6月24日起全面施行,使受暴婦女更受保障,有助提高我國國際地位。本署依據「法務部加強婦幼司法保護方案」及法務部函頒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婦幼保護督導小組設置方案」,於同年7月1日成立婦幼保護督導小組,督導全國各地檢署有關性侵害、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家庭暴力等嚴重危害婦幼安全案件之辦理,提昇辦案效能,加強各相關機關之聯繫,落實對婦幼之司法保護。
二、婦幼保護督導會報重要指示事項
於88年12月10日召開婦幼保護督導小組第1次督導會報,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督導會報討論議題亦屬婦幼保護範疇,自第15次督導會報起於婦幼保護督導會報併同舉行,其後每半年召開1次 。
(一)88年12月10日第1次婦幼保護督導會報指示,積極督導各地署辦理婦幼安全案件,並建立「聯絡人制度」,使被害人免受二度傷害。為落實婦幼保護法律之立法美意,邀集警政、社政、教育、衛生、新聞等各單位參與研討,建構保護網絡,透過督導會報使各相關單位互相聯結,共同努力落實婦幼保護與協助。
(二)89年12月22日第3次婦幼保護督導會報中,就「高檢署婦幼安全案件資料庫」之建置進度提出報告。
(三)90年6月18日第4次婦幼保護督導會報指示,「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自90年1月1日起至90年6月30日止,於臺北市、高雄縣、花蓮縣三區,由臺北、士林、高雄、花蓮地檢署施行半年後提出報告。
(四)90年12月10日第5次婦幼保護督導會報指示,檢警多利用雙向電視系統偵訊,避免造成被害人二次傷害。91年12月16日第7次婦幼保護督導會報指示,自92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二階段之「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
(五)95年12月19日第15次婦幼保護督導會報指示,對於有再犯之虞的性侵害假釋犯於95年11月22日啟用電子監控。
(六)98年6月9日第20次婦幼保護督導會報指示,地檢署檢察官於處理家暴個案,可善用緩起訴制度,命被告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等處遇措施。
(七)99年6月22日第22次婦幼保護督導會報指示,臺北地檢署於99年2月配合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實施一站式之「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對被害人之保護更加周延。
(八)101年6月25日第26次婦幼督導會報,請臺南地檢署就試辦修復式司法之經驗提出報告。
(九)105年6月20日第34次婦幼保護督導會報指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之1專業人士協助詢(訊)問之規定將於106年1月1日施行,請各檢察署多舉辦相關訓練課程,以因應新法實施。
(十)106年12月25日第37次婦幼保護督導會報,請高雄地檢署分享偵辦重大兒虐案件跨領域網絡合作經驗。
(十一)108年2月18日第39次婦幼保護督導會報指示,各機關遇有兒虐案件時,應深入迅速查辦,以期發揮嚇阻作用,降低發生率。
(十二)108年8月5日第40次婦幼保護督導會報指示,法務部訂定之「檢察機關重大兒虐案件偵辦流程」已經頒行,並自108年5月1日起實施,各機關應切實遵照辦理。
(十三)因104年2月4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105年11月17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 1050183667 號令發布自106年1月1日施行),而該條例之內容與人口販運防制法之規定較為密切;另就會議議程而言,婦幼保護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督導會報討論的議題,除兒少性交易防制外,尚包含性侵害防治及家庭暴力防治,內容較多。爰依104年12月28日「防制人口販運督導小組」第18次督導會報臨時動議主席裁示,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的議題移至防制人口販運督導會報。自105年6月起,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督導會報」抽離婦幼保護督導會報,改與「防制人口販運督導會報」合併召開,會議名稱為「防制人口販運督導小組」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督導小組」督導會報。
重大兒虐案件納入督導範圍
兒虐案件是社會矚目的議題之一,司改國是會議序號第78-2號決議:「比照現有『家暴安全防護網』之高危機案件網絡會議,就『重大兒虐案件』研議建構以檢察體系為主導之網絡,強化現行兒童保護機制」,及序號第78-3號決議:「請法務部研議建構『兒童死亡檢視』(Child Death Review)機制,並修正相關法規就涉及6歲以下兒童死亡事件,報請檢察官進行死因調查之可行性」。
為落實上開決議,本署依法務部107年11月6日函示,及107年4月27日「研商『精進重大兒虐案件偵辦流程』、『六歲以下兒童死亡事件報請檢察官進行死因調查之可行性』會議」主席裁示,訂定「臺灣高等檢察署婦幼保護督導小組設置要點」,將「重大兒虐案件」列為嚴重危害婦幼安全案件,並納入督導範圍,以彰顯檢察體系重視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該要點自108年3月2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