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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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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查緝督導小組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 資料點閱次數:1016

金融犯罪查緝督導小組設立背景

為因應我國經濟轉型及發展需要,建構具有國際競爭力之金融環境,行政院於民國(以下同)91年6月17日核定由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學者專家組成「行政院金融改革專案小組」,討論當時國家重大急迫之金融改革事項,妥適研擬規劃短、中、長程金融改革措施,以提昇我國金融體系國際競爭力,進而協助國家經濟發展。專案小組為期1年,下設「銀行」、「保險」、「資本市場」、「基層金融」、「金融犯罪查緝」等5個工作小組,由相關單位之副首長共同擔任主持人。
「行政院金融改革專案小組」於91年7月5日在行政院召開第1次會議,會中主席林信義副院長裁示各工作小組就相關改革議題之建議與方向再做深入討論後提出具體改革方案,其中「金融犯罪查緝工作小組」由財政部配合本署成立,財政部並應派員進駐協助查緝金融犯罪,「金融犯罪查緝工作小組」乃應運而生。
91年7月19日,「金融犯罪查緝工作小組」在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召開第1次會議,由財政部陳樹次長及法務部顏大和次長共同主持,會中就工作小組運作方式、未來陳報行政院研提會議結論具體改革報告重點方向及重大金融犯罪態樣分析提出報告。
91年8月9日,「金融犯罪查緝工作小組」召開第2次會議,會中確認4項改革議題分別為:
一、積極預防金融犯罪。
二、加強犯罪金融檢查。
三、加強金融犯罪查緝。
四、速審速決維護金融紀律。
工作小組並決議將4項改革議題由4個小組負責推動研擬具體改革建議。各推動小組分別於8月9日、8月12日、8月13日召集會議研討。
91年8月16日,「金融犯罪查緝工作小組」召開第3次會議,會議中聚焦討論於改革議題與具體改革建議,提出彙整表及改革願景架構圖。91年8月27日,「金融犯罪查緝工作小組」召開第4次會議,確認工作小組改革議題及具體改革建議,經提報「行政院金融改革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確認後執行。其中改革議題「三、加強金融犯罪查緝」部分,提及成立金融犯罪查緝專案小組,法務部依該項建議,指示本署成立「金融犯罪查緝督導小組」。
本署於91年11月1日將設置「金融犯罪查緝督導小組」執行計畫及作業要點陳報法務部核示,並展開籌備事宜。

金融犯罪查緝督導小組的歷史軌跡

91年11月4日,本署召開「金融犯罪查緝督導小組」籌備會議,由陳追襄閱主任檢察官主持,研商「金融犯罪查緝督導小組」之運作方式,確認小組之檢察官接獲督導案件時,先前往案件繫屬之地檢署會見檢察長,瞭解該案件之分案運作及未結原因,瞭解有無需要本署「金融犯罪查緝督導小組」之協調、調度或支援。檢察官並應將督導結果撰寫督導該案件之報告,並提出分析、評比及檢討建議供檢察長參考。小組每月並應就未結案件列表評比,將已結案件剔除,俾便定期追蹤管制。
91年12月12日,本署確認「金融犯罪查緝督導小組」之相關人員並陳報法務部,成員除本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外,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財政部金融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臺買賣中心、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等機關亦均指派人員加入並進駐本署。
「金融犯罪查緝監督小組」成立後,隨即展開協助全國檢察署偵辦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包括臺北地檢署偵辦之中興銀行弊案、中央租賃公司弊案、臺南地檢署偵辦之臺南縣山上鄉農會信用部弊案、臺南縣六甲鄉農會信用部弊案、雲林地檢署偵辦雲林縣林內鄉農會信用部弊案等。

督導小組運作成效

金融犯罪查緝督導小組成立後,積極協助地檢署偵辦金融弊案,頗具成效,隨著臺北、新北、臺中、臺南、高雄等地檢署均成立檢肅黑金專組,法務部亦實施金融證照制度,充實檢察官偵辦金融犯罪之知能,檢察官通過考訓後,可依序取得初階、中階及高階之金融證照,又法務部亦招考具有財經專長之檢察事務官,協助檢察官偵辦經濟犯罪,故時至今日,各地檢署已具有偵辦各類型重大金融犯罪之能力,故本署目前金融犯罪查緝督導小組,已少有協助全國地檢署偵辦重大金融犯罪之事例,惟目前仍保留此小組,遇個案必要時再召開專案會議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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