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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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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刑法修正研究諮詢小組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 資料點閱次數:1044

設立背景

立法院於94年1月7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暨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修正之刑法於95年7月1日起施行,總計此次修正條文,刑法總則修正61條、刪除4條、增訂2條;分則部分,配合總則廢除連續犯及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之之定義修正規定,對有關常業犯之規定併同檢討修正,及委員所提修正案,總計修正15條、刪除7條;刑法施行法修正1條、增訂4條。其中刑法總則修正幅度達三分之二,可謂自24年中華民國刑法制定公布以後最大幅度之修正,由於涉及諸多重要刑事政策之採行及人民權利事項之變動,為刑事司法史上之重要大事,影響至為深遠。
法務部於94年2月3日召開「因應刑法修正工作小組」第1次會議,由時任檢察司蔡碧玉司長主持,會中針對「議題三:實務問題之協商及解決」,決議「為使明年刑法施行時,實務運作順暢,針對刑法修正之各項問題,製作Q&A問題集,並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成立『因應刑法修正研究諮詢小組』(為使刑法施行順利,於施行前應蒐集各檢察署之疑義,儘早提出解決之道。又刑法施行後一段期間內,仍須就各檢察署運作後發生之問題,隨時檢討因應,有成立研究諮詢小組之必要)。」
關於流程及分工方面,則決議:「法務部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因應刑法修正研究諮詢小組』於94年5月間將彙整之問題,開會討論暨擬答,最後就爭議問題邀請刑法學者參與研究,以作為7、8月教育訓練課程之議題。」94年7至8月教育訓練後,檢察同仁對新制度有較深程度之認識,應另有疑問提出。『因應刑法修正研究諮詢小組』應自94年9月起至11月10日止,續行蒐集各高分檢及地檢署所提出之問題。自11月中旬起至12月中旬,法務部與高檢署研究諮詢小組一同擬答並整理爭議問題,供作95年1月實務座談會議題之參考。」
本署謝文定檢察長隨即於94年2月3日批示由陳追襄閱主任檢察官召集刑事訴訟法律問題諮詢小組檢察官,及參與前開「因應刑法修正工作小組」第一次會議之陳宏達檢察官組成「因應刑法修正研究諮詢小組」。
法務部依「因應刑法修正工作小組」第4次會議決議,於95年1月11日以法檢字第0950800057號函請本署就執行案件因刑法第10條第2項公務員定義之變更,及第26條不能犯、第29條第3項失敗教唆之修正,不處罰其行為者,依刑法第2條第3項規定,應於95年7月1日免其刑之執行,請本署組成專案小組,統籌研議上開認定標準;又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規定,追訴權及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應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規定,請本署轉知所屬清查所有偵查及執行通緝案件,逐案調出加以計算,並依新舊法計算結果予以比較,採最有利於行為人之結果,於清查時倘因新法施用有爭議者,報請本署因應刑法修正研究諮詢小組處理;各地檢署應儘速成立因應刑法修正之專責小組,針對新法執行疑義,以法律問題座談會之提案格式,研提相關問題及研究意見,於95年3月底前陳報本署因應刑法修正研究諮詢小組,由該小組儘速彙整並擬具意見後,於95年5月底前陳報法務部。而原任之檢察司蔡碧玉司長於94年3月調任本署主任檢察官,遂經謝文定檢察長指定為本署「因應刑法修正研究諮詢小組」召集人,辦理法務部指定之各項任務。

運作實況

一、初次會議
經謝文定檢察長批示由陳追襄閱主任檢察官擔任召集人,成立「因應刑法修正研究諮詢小組」後,本署隨即函請各檢察署就刑法修正後之各項議題提出討論,並將相關問題送本署彙整,以及早研擬因應之道,並陳報法務部以為編輯Q&A問題集之參考。嗣經各檢察署將問題提交本署後,先輪由「因應刑法修正研究諮詢小組」成員擬具初審意見,隨後於94年7月8日,由陳追襄閱主任檢察官召集小組成員謝英民、曾忠己、洪泰文、羅榮乾、陳宏達、田炳麟、呂丁旺、黃東焄檢察官等人,針對上開各檢察署提出之法律問題做成決議,陳報法務部。

二、第2次會議
因應前開法務部以95年1月11日法檢字第0950800057號函,於95年2月9日由召集人蔡碧玉主任檢察官召集小組成員曾忠己、陳宏達、田炳麟、呂丁旺、黃東焄、呂文忠、王金聰、林秀濤、吳慧蘭檢察官,以及執行科林占青檢察官召開首次會議,並邀請法務部檢察司蘇佩鈺檢察官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余麗貞主任檢察官列席,針對因應刑法修正應執行事項及辦理期程、偵查通緝案件之清查、保安處分執行案件之清查、免除刑之執行之統一審查原則、刑法第10條之審查原則、刑法第51條第10款但書、第79條第2項但書等問題,均予律定期程及清查、審查原則、檢察署陳報格式,並參考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提供之「通緝追訴權時算法」,針對新法執行疑義,可由檢察署比照法律問題座談會提案格式提出,再由本署將會議紀錄陳報法務部並副知所屬各檢察署依決議事項辦理,為各檢察署於修正後之刑法施行前,依修正後規定清查案件之程序,提供明確具體之準則。各檢察署並均能依上開會議紀錄,組成因應刑法修正專責小組,指定聯絡窗口成員,繼之依限清查偵查通緝案件、執行保安處分案件、免除刑案件、刑法第51條第10款但書、第79條第2項但書案件。

三、小組審核法律提案
各檢察署因應刑法修正而為偵查通緝案件、保安處分執行案件、免除刑之執行、刑法第51條第10款但書、第79條第2項但書案件之清查時,陸續發生執行疑義,並依小組前開會議紀錄,以法律問題提案格式提交本署,輪由「因應刑法修正研究諮詢小組」成員擬具初步意見,會辦其餘小組成員,再交召集人審核後,如無重大歧異者,即行報部鑒核。如意見歧異或重大需開會討論之法律問題,始另行開會研議。

四、因應刑法修正相關法律問題座談會
因應前開法務部95年1月11日法檢字第0950800057號函,本署於95年5月11、12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5樓會議室舉辦「因應刑法修正相關法律問題座談會」,先彙集各檢察署研提之相關法律問題,由本署「因應刑法修正研究諮詢小組」檢察官先行審查研提審查意見後,提會討論。會中總計討論54則提案,做成決議後,陳報法務部鑒核。之後並彙集會中提案,編印「因應刑法修正相關法律問題座談會法律問題研究彙編」,分送各檢察署及相關機關,並將電子檔上傳至一、二審檢察業務交流區公布欄,成為當時執行修正後刑法之重要參考。

五、第3次會議
因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即現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於執行新法時,針對刑法修正前受「嚴重減損」傷害之被害人是否可於修正後申請犯罪被害人重傷害補償金,提出法律問題提案,經「因應刑法修正研究諮詢小組」成員擬具初步意見,會辦其餘小組成員後,意見不一,經召集人裁示提會討論,而於95年12月11日由召集人蔡碧玉主任檢察官召集小組成員陳宏達、田炳麟、呂丁旺、黃東焄、呂文忠、王金聰、林秀濤、吳慧蘭、林邦樑檢察官,召開小組第2次會議,因該法律問題涉及可否申請犯罪被害人重傷補償金,與適用新舊刑法追訴之標準是否宜有一致性之問題,決議移請本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審酌。

六、第4次會議
因本署執行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針對新法刑後強制工作之免除與否、褫奪公權之執行產生疑義,先後提出法律問題提案,經「因應刑法修正研究諮詢小組」成員擬具初步意見,會辦其餘小組成員後,意見不一,經召集人裁示提會討論,而於96年1月4日由召集人蔡碧玉主任檢察官召集小組成員陳宏達、田炳麟、呂丁旺、黃東焄、呂文忠、王金聰、林秀濤、吳慧蘭、林邦樑檢察官,以及執行科錢漢良檢察官召開小組第3次會議,並將結論陳報法務部核示。

與「一、二審檢察署業務交流區」網頁之配合

本署成立「因應刑法修正研究諮詢小組」之同時,適謝文定檢察長於94年10月13日指示建立「一、二審檢察署業務交流區」網頁,該網頁中設有「刑法暨刑事訴訟法法律問題諮詢小組」、「毒品法律問題諮詢小組」、「再議案件」、「移管及相核案件」、「協調連繫事項」、「二審指正事項」各區,經各檢察署由指定之專人以該檢察署名義上網張貼問題及意見後,由本署專責檢察官研擬意見送核後,以本署名義上網回復。該網頁於95年3月1日啟用,其中如有關於刑法修正執行疑義者,亦由「因應刑法修正研究諮詢小組」成員擬具初步意見,送核後上網回復,可收迅速回復各檢察署疑問之效,減省公文往返,亦大幅增加各檢察機關利用「一、二審檢察署業務交流區」網頁之意願。

協助修正「刑罰執行手冊」

本署王添盛檢察長於104年10月指示研修「刑罰執行手冊」,該手冊修訂完竣後於107年4月出版。手冊修編期間,本小組針對手冊修訂工作小組就94年1月7日新修正刑法執行而提出之疑義,加以研究後提供該工作小組參考,對於「刑罰執行手冊」之修訂助益良多。(有關「刑罰執行手冊」之編修詳細情形,請參閱第陸篇第七章「執行科」)

大功告成

本署成立「因應刑法修正研究諮詢小組」迄今,已14年餘,95年7月1日起修正施行之刑法亦已施行13年餘,就該次修正之各條文,學術與實務界均已獲致共識,幾可認已無爭議或執行有疑義之處。近年來,各檢察署亦再無關於該次刑法修正所衍生之法律問題提案,順利完成諮詢小組設立目的,成為刑法修正過程中,本署發揮督促所屬檢察機關預先因應法律修正應辦事項、解決新法執行疑義之重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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