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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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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瀆案件判決分析研究小組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 資料點閱次數:1486

96年間成立「貪瀆案件無罪判決分析研究小組」

一、成立背景
法務部曾於該部反貪工作會報96年第1次會議中,針對如何提昇檢察官偵辦貪瀆案件定罪率之議題作成「建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蒐集貪瀆案件無罪定讞之判決,做成貪瀆案件偵辦之爭點及盲點資料,以利爾後貪瀆案件偵辦之參考」之決議,旋於96年8月15日以法政六字第0961112175號函指示本署成立專案小組,負責辦理蒐集分析貪瀆案件無罪定讞判決資料,以供日後辦案參考。本署隨即由顏大和檢察長指示成立「貪瀆案件無罪判決分析研究小組」,指定本署蔡碧玉主任檢察官擔任專案小組召集人,另指派本署游明仁、黃全祿、姜貴昌檢察官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調法務部辦理參事業務李慶義檢察官、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劉得鉦檢察官、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林應華檢察官,擔任本專案小組成員。

二、運作機制
(一)篩選案例
首先請本署統計室列出90年起至96年8月底止,業經判決無罪確定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清單,總計2,005件,先函請本署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先行過濾篩檢具研究價值之案例,報送本署彙總處理。經各檢察署篩檢出194件起訴書、204件判決書提報本署。復經本小組成員再次篩選過濾後,挑出其中64件作為本小組研究分析之案例,並決議分兩階段審查。

(二)召開專案小組會議討論彙編專書
1. 經本小組研究分析,於97年5月16日、97年6月10日及97年6月24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於97年6月底審查完成29件案例,審查意見報奉最高法院檢察署97年8月7日核定後,已於97年9月將上開29件案例研究分析成果編印成「貪瀆案件無罪判決原因分析彙編(一)」,提供所有檢察同仁作為偵辦貪瀆案件改進之參考。
2. 97年12月10日、98年1月7日、98年2月25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完成27件案例,審查意見陳報最高法院檢察署核定,於98年9月由本署印製成「貪瀆案件無罪判決原因分析彙編(二)」送各地檢署檢察官參考。

三、成效
(一)無罪確定判決原因歸納
經分析,無罪確定判決之原因,歸類有下述幾項:證據與待證事實不符;欠缺證據能力;蒐證不足;對行政規定及相關作業程序未查明;行政疏失與犯罪故意未釐清(欠缺圖利罪之犯罪故意);行為未違背法令;行政裁量與違背法令之分際未釐清;賄賂之對價關係不明;構成要件不符;法律見解錯誤;法律構成要件變更導致行為不罰;被告自白與卷內證據不符;無公務員身分者係圖利行為之對象,不構成圖利罪之共同正犯。
(二)建議圖利案件辦案流程
從上述無罪原因,顯見檢察官於偵查貪瀆犯罪時之弱點,本署於98年度檢察業務檢查亦針對檢察官辦理圖利案件於偵查中,有無依法務部92年8月11日法檢決字第0920803484號函示規定命移送機關製作「案件研析表」及「偵辦圖利案件調查事項檢查表」列為檢查重點。讓檢察官在案件移送或偵結前確實查核是否有按表執行,以提昇未來貪瀆案件起訴後之定罪率。

103年間成立「貪瀆案件判決分析研究專案小組」

一、成立背景
為利所屬檢察官偵辦貪瀆案件策進作為及公務機關處理採購案件正確作為之參考,法務部於103年2月11日以法檢決字第10304506920號函請本署成立專案小組,蒐集自98年7月起經本部各地檢署偵辦起訴,而於101年至102年間經法院判決確定之列管貪瀆案件(指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案件),並就犯罪態樣及有罪、無罪之原因為相關之分析,俾建置於法務部全球資訊網--資訊公開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案例分享」專區,並與工程會網站連結,作資源分享及利用。
本署爰於103年間成立「貪瀆案件判決分析研究專案小組」,指定本署管高岳主任檢察官擔任專案小組召集人,另指派本署「重大社會矚目案件蒞庭專組」顏迺偉、廖江憲、許永欽檢察官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李慶義檢察官、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蘇南桓檢察官、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鍾忠孝檢察官,擔任本專案小組成員。
法務部嗣於104年5月19日以法檢決字第10400080300號函,請本署專案小組持續注意各級法院相關最終判決,篩選出具參考價值之分析案例,以納入及更新法務部全球資訊網上開專區資訊。

二、運作情形及成果
(一)自98年7月起經各地檢署起訴於101年至102年間貪污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符合上述條件之案件,計有11個地檢署共46案,其中具有研究價值之案例共14件,於103年10月20日召開第1次會議,經討論後,篩選具有參考價值之分析案件10件陳報法務部。
(二)自98年7月起訴,而於103年間經法院判決確定符合上述條件之案件,各地檢署提報5件具參考價值之案例,經本專案小組審查後,認4件具有參考價值,援例陳報法務部審核。
(三)103年間經法院判決確定符合上述條件之案件,各地檢署提報5件具參考價值之案例,經本專案小組審查後,認4件具有參考價值,援例陳報法務部審核。
(四)104年度具研究價值之案例,經各地檢署提報計6件,本專案小組審查後,認僅4件具有參考價值,陳報法務部審核。
(五)105年度具研究價值之案例,經各地檢署提報計6件,經本專案小組審查後,認僅3件具有參考價值,陳報法務部審核。
(六)106年度具研究價值之案例,經各地檢署提報計6件,經本專案小組審查後,認僅5件具有參考價值,陳報法務部審核。
(七)107年度具研究價值之案例,經各地檢署提報計7件,由本專案小組審查中。
(八)經法務部審核後,建置於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前開專區之案例,迄108年10月計19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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