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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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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跨境犯罪督導小組(含跨境偵查實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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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背景

臺灣從76年開放民眾赴大陸探親後,兩岸之間因互動及交流之密切,及交通之便利,兩岸跨境犯罪問題亦日趨嚴重。在兩岸間之跨境犯罪類型中,又以非法入出境、人口販運、走私毒品及槍械、犯罪嫌疑人及通緝之刑事被告潛逃至大陸地區、跨境電信詐欺犯罪等犯罪類型在偵辦時,其處理之流程最為複雜及棘手。特別是近來跨境電信詐欺犯罪集團透過「金流」、「電信流」,從編撰詐騙手法之源頭到端末的領款車手,形成錯綜複雜的犯罪網絡。
為因應並有效打擊跨境犯罪,法務部乃於101年3月1日以法外字第10106102370號函請本署成立「打擊跨境犯罪督導小組」,有效掌握相關跨境犯罪情資、協調相關檢察機關偵辦、追蹤後續偵辦及審理結果,以負責相關協調、督導及資訊彙整事宜。另依法務部101年3月1日法外字第10106101000號函請本署指派專責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負責跨境犯罪案件之偵辦。本署遂於101年3月6日以檢文清字第10100200250號函本署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並指派本署宋國業主任檢察官、林邦樑檢察官兼書記官長、蔡秋明檢察官、越方如檢察官為打擊跨境犯罪督導小組成員,且督導所轄地檢署及金門、連江地檢署成立打擊跨境犯罪小組。

督導會議

一、105年4月28 日,在本署智慧財產分署5樓會議室,舉辦「研商打擊跨境電信詐騙及追贓事宜」會議,由王添盛檢察長主持,召集法務部檢察司林邦樑司長、國際及兩岸法律司陳文琪司長、調部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商業司、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偵辦跨境電信詐騙案件之臺北、新北、士林、桃園、臺中、臺南及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本署打擊跨境犯罪督導小組及查扣犯罪所得綜合協調小組之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與會。並於會中研商成立「跨境電信詐騙追贓平臺」,平臺設於本署打擊跨境犯罪督導小組,並由與會機關為平臺成員,且請平臺機關成員指定主管級人員1人擔任聯繫窗口。會中並討論如何阻斷電信詐騙共犯提領贓款、如何有效查扣贓款及其他相關事宜,於會議中主持人並做成採取個案督導,由本署指派檢察官至地檢協助偵辦等結論。
二、105年5月3日,在本署2樓簡報室,舉辦「研商共同偵辦跨境電信詐騙案件相關事宜會議」,由王添盛檢察長主持,召集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陳文琪司長、調部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偵辦跨境電信詐騙案件之桃園、臺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本署打擊跨境犯罪督導小組之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與會。
三、105年6月24日,在本署2樓簡報室,舉辦「研商共同偵辦跨境電信詐騙案件相關事宜會議」,由王添盛檢察長主持,召集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陳文琪司長、調部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偵辦跨境電信詐騙案件之桃園、臺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本署打擊跨境犯罪督導小組之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與會。
四、105年12月16日,在本署2樓簡報室,舉辦「跨境電信詐騙追贓平臺會議」,由王添盛檢察長主持,召集外交部、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蔡秋明司長、調部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臺中地檢署張宏謀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本署打擊跨境犯罪督導小組之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與會。會中討論西班牙警方與大陸公安合作,於105年12月13日在西班牙馬德里、巴塞隆納等地同步進行大規模搜索,逮捕約240名嫌犯,其中臺籍嫌犯39名,並查扣不法所得新臺幣5億4,000萬元。會中討論重點為:
(一)透過外交體系與相關機關努力,將臺籍嫌犯遣返回臺。
(二)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透過調查取證、情資交換機制,以查獲幕後金主或集團首腦,突破以往困境。
(三)透過追查金流,證明被告犯罪所得並及時查扣;如果證明全數被害人均為大陸地區人民,所查扣的犯罪所得能儘速返還大陸地區被害人。
五、106年9月26 日,在本署2樓簡報室,舉辦「如何強化偵辦跨境電信詐欺案件」會議,由王添盛檢察長主持,召集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蔡秋明司長、調部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處、國際事務處及洗錢防制處及偵辦跨境電信詐欺案件之臺北、新北、桃園、彰化、臺中、高雄、橋頭及屏東地檢署等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本署打擊跨境犯罪督導小組及查扣犯罪所得綜合協調小組之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與會。召開本次會議是因為新內閣成立後,行政院賴院長於106年9月14日舉行的行政院會議中提到,有鑒於國人在海外從事詐欺犯罪案件仍層出不窮,嚴重損害臺灣的國際形象,政府必須更強力展現執法作為,以有效打擊詐欺犯罪。由此可見跨境電信詐欺案件是我國目前最重要的國際事務之一,所以除了由本署成立跨境電信詐騙追贓平臺之外,另由法務部、陸委會、內政部、外交部等組成跨部會平臺會議,以討論相關政策性事項(詳見下列第六項)。而為有效打擊跨境電信詐欺犯罪,賴院長並裁示,請法務部、內政部督導檢、警、調偵辦機關,溯源追查詐欺集團首腦,並加強掌握此類治安顧慮人口的行蹤動態,防範犯罪於未然。而歷年來所偵辦的電信詐欺案件,絕大部分都只查獲機房人員、車手或提供銀行帳戶之人,很少查獲金主或幕後首腦,為澈底瓦解電信詐騙集團,請各地檢署檢視偵辦中之跨境電信詐欺案件,就其中有可能查獲金主或集團首腦者,陳報本署,以便追查;追查資金流向部分,則由本署具有財經專長的檢察事務官協辦,並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予以協助。
六、為因應兩岸目前現狀,積極統合並協調國內相關機關就跨境電信詐騙案之處置作為,法務部遵奉總統裁示,於105年6月3日與大陸委員會、臺灣高等檢察署、外交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共同成立「處理兩岸跨第三地電信詐騙案件跨部會協商平臺」,會議由法務部部長以及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共同主持,迄至108年10 月4日止已經召開14次會議,本署王檢察長均親自率同仁與會,共同研商合作打擊跨境電信詐騙案件,及推動跨國合作辦案機制,以強化國際合作並打擊此類犯罪。

建置跨境電信詐欺資料庫(後改稱全國反電信詐騙資料庫)

鑒於跨境電信詐欺集團使用智慧型及科技犯罪工具犯案,其被害對象廣泛,已造成嚴重之社會問題,且近年因跨境電信詐欺犯之引渡,兩岸屢屢上演搶人大戰,引發兩岸關係緊張,因此跨境電信詐欺犯罪問題已被視為國安問題,故有效打擊跨境電信詐欺犯罪,以減少跨境電信詐欺案件的發生,自屬刻不容緩。分析跨境電信詐欺犯罪偵辦之困難點在於:
一、無法事前預判,知悉時已發生。
二、犯罪者分工精密,且設立斷點,致於偵辦時只能觸及部分犯行,無法知悉全貌。
三、洗錢管道多樣,造成追緝困難。
因此欲有效打擊跨境電信詐欺犯罪,需藉助建置跨境電信詐欺資料庫,以大數據之科學化分析犯罪者組織、網絡、趨勢、資金及犯罪所得流向,方才得以擬定確實有效的策略方法,提供檢察官及被指揮機關快速之整體情資,以供預判分析。故跨境電信詐欺資料庫的建立自是解決防制跨境電信詐欺犯罪的必要選項及迫切工作。

一、建置跨境電信詐欺資料庫(後改稱全國反電信詐騙資料庫)

(一)本署於106年1月11日以檢文洽字第10610000710號,報請核定「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建構跨境電信詐騙資料庫計畫書」,並請補助所需經費新臺幣360萬元。文附計畫書及架構圖各1件。
(二)法務部於106年3月10以法檢字第10600006880號函,就本署建構全國跨境電信詐騙資料庫,擬訂「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建構跨境電信詐騙資料庫計畫書」,准予備查,所需經費新臺幣360萬元,則准由法務部資訊處相關預算支應。
(三)本署於106年3月2日以檢文洽字第1060003550號函,就本署籌建跨境電信詐騙資料庫,請准與法務部一審支援檢察官辦案系統、檢察書類檢索系統、獄政資訊系統(同囚、會客等資料)、戶役政資訊系統、車籍監理資料、旅客入出境(含艙單)資料、警政署165反詐騙資料及雙向通聯資料等進行介接。
(四)法務部於106年7月28以法檢字第10611509300號函,就本署建構全國跨境電信詐騙資料庫,同意介接一審支援檢察官辦案系統、檢察書類檢索系統,另就獄政資訊系統(同囚、會客等資料)、戶役政資訊系統、旅客入出境(含艙單)資料、警政署165反詐騙資料,責由本署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法性自行運用。
(五)107年11月15日本署通函全國各地方檢察署,將「全國電信詐騙資料庫」之中文名稱更正為「全國反電信詐騙資料庫」,英文名稱更正為「National Anti-Telecom Fraud Database」。並請各地方檢察署於107年12月12日前,在選定之資料庫地點適當處設置標示牌以為識別。
(六)由本署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資訊管理師編組,擇期實地至全國各地檢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除外)督導全國反電信詐騙資料庫建置及運作情形,另蒐集各地檢署對資料庫功能之意見及改善建議,以作為年度資料庫系統增修之參考。
(七)108年5月,以電子郵件加密方式提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打擊詐欺犯罪中心、法務部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處臺灣高等檢察署全國反電信詐騙資料庫之入出境警示名單,日後預計每半個月提供1次。

二、召開建置跨境電信詐欺資料庫會議(後改稱全國反電信詐騙資料庫)

(一)105年10月14 日,在本署1樓研究室,舉辦「研商建置跨境電信詐欺犯罪資料庫及調查查扣犯罪所得統計資料」會議,由宋國業主任檢察官主持,召集王捷拓檢察官及本署事務官、紀錄科長、資訊室科長與會。並於會中決議組成籌設小組及運作小組,成員約15至20名,委員由本署檢察官、資訊室、政風室、各高分檢有專長之檢察官、六都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及法務部檢察司、國際及兩岸法律司、資訊處長官組成。籌設小組下設運作小組,遴選前開4至5位委員組成,負責規劃、招標、採購等工作。且就有關建置資料庫前之資料介接,應儘速函請法務部同意等。
(二)105年11月16日,在本署1樓研究室,舉辦「跨境詐欺資料庫」專家會議會前會,由宋國業主任檢察官主持,召集王捷拓檢察官及本署事務官、資訊室科長、文書科長與會。並於會中討論通過:「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轄建構跨境詐欺資料庫計畫書」,設置「跨境詐欺資料庫籌設小組」及「跨境詐欺資料庫運作小組」,跨境詐欺資料庫建置資料範圍及該資料庫開放使用範圍等事項。
(三)105年11月29日,在本署2樓簡報室,舉辦「跨境詐欺資料庫」專家會議,由宋國業主任檢察官主持,召集法務部檢察司、國際及兩岸法律司、資訊室、本署所轄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及本署打擊跨境犯罪督導小組及查扣犯罪所得綜合協調小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資訊室科長與會。會議中並做跨境詐欺資料庫建置項目、建置方式、資料庫開放使用範圍加以討論後,維持105年11月16日專家會議會前會之決議內容。
(四)106年1月4日,在本署2樓簡報室,舉辦「跨境詐欺資料庫」籌設小組第一次會議,由宋國業主任檢察官主持,召集法務部檢察司、國際及兩岸法律司、資訊室、臺北、士林、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本署打擊跨境犯罪督導小組及查扣犯罪所得綜合協調小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資訊室科長、紀錄科長、文書科長、總務科長、會計室科長、政風室科長、統計室科長與會。王添盛檢察長並親自與會致詞,會中以本署及所轄建構跨境詐欺資料庫計畫書說明建構跨境電信詐欺資料庫及預想功能,並就資料庫應建置項目及介接系統、建置方式、分析系統、籌設小組之運作方式、資料庫之運用方式逐一討論。
(五)106年2月23日,在本署2樓簡報室,舉辦「跨境電信詐欺資料庫」建置協調會會議,由宋國業主任檢察官主持,召集籌設小組檢察官、檢事務官、資訊室科長、文書科長等與會。會中討論資料庫內容之取得及各科室協調事室、初期入出境警示功能流程之確立、警示所得結果之運用方式、銀行交易明細格式轉置功研討及知識庫功能研討。
(六)106年3月7日,在本署智慧財產分署5樓會議室,舉辦「全國毒品資料庫及跨境電信詐騙資料庫建置協調」會議,由王添盛檢察長主持,召集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蔡秋明司長、調部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資訊處、保護司及本署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等工作同仁。會中分別報告全國毒品資料庫建構與運用情形、跨境電信詐騙資料庫建置說明,並討論待協調事項。
(七)106年3月28日,在本署2樓簡報室,舉辦「跨境電信詐欺資料庫」籌設小組第2次會議,由宋國業主任檢察官主持,召集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調部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資訊處、臺北、士林、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本署打擊跨境犯罪督導小組及查扣犯罪所得綜合協調小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等同仁與會。會中討論案件資料建立之來源及方式、資料庫結構建議及討論、資料庫運作功能建議及討論。
(八)106年7月12日,在本署2樓簡報室,舉辦「跨境電信詐欺資料庫」籌設小組第3次會議,由宋國業主任檢察官主持,召集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調部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資訊處、臺北、士林、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本署打擊跨境犯罪督導小組及查扣犯罪所得綜合協調小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等同仁與會。會中報告 跨境電信詐騙資料庫建置進度報告、討論案件資料建立之來源及方式、資料庫結構建議及討論、資料庫運作功能建議及討論。
(九)107年1月16日,在本署2樓簡報室,舉辦「全國毒品資料庫及跨境電信詐騙資料庫」業務檢討會議,由王添盛檢察長主持,召集本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與會,會中就全國毒品資料庫及跨境電信詐騙資料庫功能檢討及如何提昇全國毒品資料庫及跨境電信詐騙資料庫之功能。
(十)107年6月15日,在本署簡報室及智慧財產分署5樓會議室分別舉辦「跨境電信詐騙資料庫」上線運作前工作說明及協調會議,召集全國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及資訊人員與會。就跨境電信詐騙資料庫建置現況及上線時程說明及討論,各地檢署連線跨境電信詐騙資料庫所需設備及資安事項說明及各地檢署跨境電信詐騙資料庫專責人員設置及負責內容說明及討論,會中主席裁示資料庫於108年8月15日上線。
(十一)因應本署全國電信詐騙資料庫上線業務推展,使本署及全國各檢察署電信詐騙專責人員熟悉該資料庫系統功能,以利案件偵查,於107年度7月間在北、中、南分別辦理共計4場次「107年度全國電信詐騙資料庫」教育訓練。
(十二)107年10月26日,在本署簡報室舉辦全國電信詐騙資料庫運作討論會議,就全國電信詐騙資料庫現況報告,討論建檔的範圍及期限以及案件控管的流程,希望全國電信詐騙資料庫發揮查詢、分析、統計、警示等功能,對打擊詐欺集團能收立竿見影之效並防患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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