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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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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肅貪業務聯繫小組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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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肅貪業務聯繫小組設立背景及依據

一、設立之背景
春秋時期魯國大夫臧哀伯諫國君魯桓公曰:「國家之敗,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寵賂章也。」印證中國歷史各朝代之衰敗,無一不是君臣、上下交相貪污而走向滅亡,臧哀伯之言確為千古不移的真理。觀之現代民主國家亦無不同,廉潔乃是維繫法治最重要的根基,現代國家莫不以倡行廉能政府為重要目標,檢察機關向來亦以「肅貪」為追訴犯罪最核心的業務之一。
100年7月20日法務部廉政署正式成立,依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第1條規定,廉政署職掌為廉政政策規劃、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業務,其中肅貪部分,原是法務部調查局重要職掌之一,加上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106年1月1日廢除特偵組)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黑金組(或肅貪組)基於其犯罪偵查主體的地位,各自發展第一線偵查機制,積極主動投入貪瀆犯罪的偵查,致檢察、調查、廉政三機關就肅貪業務發生業務重疊競爭關係,使貪污案件的偵查陷入踩線或虛耗的窘境。

二、設立之依據
法務部於102年3月21日召集各二審檢察機關、調查局、廉政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舉辦「如何有效結合廉政署與調查局之肅貪能量」會議,會議主席法務部陳明堂政務次長裁示:廉政署辦理肅貪是專責而非唯一,以後臺高檢署辦理的檢察長會議,請廉政署署長出席或列席;肅貪案件原則由立案機關優先辦理,其他單位為必要協助,單位間若無法協調,則報請轄區檢察署檢察長調處;二審檢察長指派專責(主任)檢察官於轄區地檢署肅貪執行小組會議,加強督導肅貪業務;並由二審檢察長每半年定期或於必要時不定期,邀集轄區地檢署、調查局外勤處站、廉政署調查組主管及必要之指定單位,召開業務聯繫會議,以強化轄區一、二審檢察長督導廉政署與調查局肅貪能量之功能。加強肅貪業務聯繫小組於102年6月20日成立,本署乃於102年8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2樓簡報室,由陳守煌檢察長召開第1次「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訴訟轄區肅貪業務聯繫會議」。

加強肅貪業務聯繫會議的歷史軌跡

一、現行肅貪業務聯繫架構
為健全檢察機關肅貪編組,明定肅貪作法及目標,強化肅貪效能,以澄清吏治,建立廉能政府,法務部於82年10月5日函頒「檢察機關執行肅貪工作實施要點」,明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成立「肅貪督導小組」,由檢察總長召集檢察司司長、廉政署署長、調查局局長及各二審檢察長組成,專責督導偵辦貪瀆案件;各地檢署成立「肅貪執行小組」,由檢察長召集署內(主任)檢察官、政風主任、轄區調查機關主管、廉政署調查組組長實際執行貪瀆案件偵辦。迄102年間,因前揭檢察、調查、廉政三機關肅貪業務的齟齬,在二審檢察機關另設「加強肅貪業務聯繫小組」,補足二審縱向,使三個審級就肅貪業務都有檢察、調查、廉政直接聯繫平臺。

二、82年以前肅貪業務聯繫
(一)60年6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周旋冠召集全省首席檢察官及高雄地區司法人員100多人,在高雄地檢處舉行該年度第1次首席檢察官會議,會議通過「檢察官加強檢肅貪污瀆職案件實施要點」,列舉18項檢察官辦理肅貪案件流程、要領及與司法警察聯繫準則。司法行政部查良鑑部長應邀與會,會中期勉同仁:司法就像一只鐘,各級司法人員猶如鐘內各部機件,必須每個機件都健全,這只鐘才能走得準確。
(二)60年12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周旋冠召集一、二審60餘位檢察官舉行早餐朝會,要求檢察官務必切實執行「檢察官加強檢肅貪污瀆職案件實施要點」,司法行政部王任遠部長應邀與會,期勉檢察官偵查貪瀆案件應慎重考慮起訴或不起訴,辦案需合法、適當,不得受外力、輿論的干擾或影響。
(三)61年1月26日司法行政部以台61令刑(二)00698號令,責成臺灣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加強檢肅貪污,首席檢察官周旋冠先轉令所屬各機關應確實遵照「檢察官辦理檢肅貪污瀆職案件實施要點」辦理貪瀆案件之外,並分別於61年4月3日、6日、20日、25日,召集各二審檢察處轄區法院、檢察機關、警察機關、調查機關代表,在臺南高分檢大禮堂、臺中地檢處、花蓮地院大禮堂、臺灣高等法院大禮堂,舉辦四場(南區、中區、花東、北區)高級檢警機關加強檢肅貪污案件座談會,就加強肅貪議題深入檢討現況、法令,改進技巧、流程、蒐證,建立與司法警察聯繫網絡,並落實實行公訴。
(四)68年9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曹德成指派蔡玉土、朱石炎、胡遲3位檢察官,分別配置於臺高院新成立的三個「肅貪專庭」執行職務,專責認真檢肅貪污犯罪。並指示所屬各地檢處配合各地方法院的肅貪專庭,指定資深幹練的檢察官,專責辦理貪污案件。
(五)74年1月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石明江召集一、二審檢察官舉辦「加強偵辦貪污犯罪業務座談會」,討論意見特別指出:調查局有足夠人力、物力,如果事先與檢察官聯繫,可避免蒐證及偵訊困難,也可避免自白與事實不符。但現在缺乏聯繫,檢察官指揮不易,效果自然不彰;貪污案件發生,機關首長多先行掩飾,不得已時才移送偵辦,所以案源欠缺。
(六)78年5月27日,本署依據78年度第1次首席檢察官業務座談會部長指示,於法務部調查局科技大樓簡報室召開「臺灣地區78年度高層檢調聯繫會議」,會議由最高法院檢察署石明江檢察長主持,司法行政部蕭天讚部長應邀列席指導,本署首席檢察官陳涵、各一、二審首席檢察官、調查局翁文維局長及各局處站主管計一百餘人與會。本次會議以「檢調機關如何加強協調配合,發揮統合力量,以貫徹執行政府肅貪政策,全面檢肅貪污瀆職犯罪」為中心議題,研議現況檢討及改進措施,並討論8個一般性提案,就人犯移送複訊、限制出境銜接、「賄賂」與「饋贈」之分際、加強檢調聯繫、定期舉辦會議並提出貪污犯罪分析報告等事項,均有深入討論並決議。
(七)79年至88年,每年亦舉辦1次「高層檢調聯繫會議」,惟已改為由最高法院檢察署主辦,持續加強檢、調肅貪業務之合作聯繫。

加強肅貪業務聯繫會議實況

一、102年8月29日,本署訴訟轄區第1次肅貪業務聯繫會議在本署2樓簡報室舉行,會議由陳守煌檢察長主持,召集各地檢署檢察長、本署主任檢察官、廉政署駐署檢察官、廉政署調查組組長、調查處站主管共30餘人與會。會議中主持人以:「彩虹之美多色共存,人生之美多人共榮」檢察、調查、廉政都隸屬於法務部,大家要有一體之觀念,相互提攜合作,功勞彼此分享,不要相互貶抑攻擊,正如古人教導我們「勿毀眾人之名以成一己之善,勿役天下之理以護一己之愆」期勉與會人員,一語指出本「加強肅貪業務聯繫會議」平臺之功能目標。
二、103年2月25日,第2次北區肅貪業務聯繫會議在本署2樓簡報室舉行,會議由郭文東代理檢察長主持,該次會議時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訂,相當幅度限縮檢、警、調實施通訊監察的權限及增加程序負擔,因而討論重點落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再修法的擬議;另方面因為103年1月13日起,軍法案件於平時歸司法審判,因而亦充分討論如何進入軍方蒐證,以利貪瀆案件偵辦。最後主持人裁示:請與軍方互動較多的調查局同仁,提供與軍方合作的經驗,並大力協助偵辦軍中貪污案件。
三、103年8月27日,第3次北區肅貪業務聯繫會議在本署2樓簡報室舉行,會議由王添盛檢察長主持。本次會議討論重點仍然落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對偵查案件之衝擊及軍方案件蒐證不易,又103年底有「五合一」或「七合一」選舉,主持人王添盛檢察長裁示:檢、警、調、廉政應通力合作,做好查賄工作;就賄選情資是否為競爭對手誣陷,承辦同仁應謹慎過慮;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再修法前,同仁執行通訊監察,應格外注意程序之新規定;103年7月8日提審法公布實施,各偵查機關承辦人都應謹慎應對。
四、104年2月12日,第4次北區肅貪業務聯繫會議在本署2樓簡報室舉行,會議由王添盛檢察長主持,王檢察長於致詞時特別指出,103年下半年各地區偵辦了幾件重大社會矚目貪瀆案件,均有賴當地檢察、調查、廉政機關大家通力合作,共同規劃及執行,才有此優異績效表現。討論重點在於臺北市政府成立「廉政委員會」針對所謂社會觀感不佳的事件如「美河市案」、「富邦併北銀案」展開調查,同仁應如何因應。經討論結果,主持人王添盛檢察長裁示:同仁不必要隨地方政府的步調起舞,但請大家保持密切關注,若媒體有揭露可靠訊息或獲得相關跡證,才予分案調查。另外本署管高岳主任檢察官建議本會議各單位之報告宜訂定統一格式,主持人裁示下次會議起依統一格式撰寫各單位業務報告。
五、104年8月26日,第5次北區肅貪業務聯繫會議在本署2樓簡報室舉行,會議由王添盛檢察長主持,本次會議討論重點在於「防範刑事案件被告逃匿」,與會人員均認因為法院對重大貪漬案件被告未予羈押,反過來要求檢、警、調執行機制很不合理,主持人王添盛檢察長裁示:陳報法務部,建請修訂刑事訴訟法,增列防範刑事案件被告逃匿機制及該機制於審理期間應由法院辦理之規定;建議法務部修訂「防範刑事案件被告逃匿聯繫作業要點」,修訂防逃機制於審理期間應由法院辦理,檢察官於接受法院通知時,亦有是否發動防逃機制之裁量空間。
六、105年2月24日,第6次北區肅貪業務聯繫會議在本署2樓簡報室舉行,會議由王添盛檢察長主持,由於會前國際透明組織公布104年全球清廉印象指數指出,臺灣在168個國家中排名第30名,是最近10年來成績最佳。相關報導也指出,廉政、調查兩機關,人員素質無庸置疑,但肅貪能量缺乏整合是致命傷,歷任法務部長未發揮統合戰力的意志才是關鍵,強調這是新統的第一要務。主持人王添盛檢察長指示將此報導列為會議資料研議,並期許與會同仁這就是本會議平臺所追求之功能目標;另檢察官清廉度民意調查從第7名退為第11名,主持人要求各檢察官應潔身自愛,勿因個人行為破壞檢察官整體形象。
七、105年8月22日,第7次北區肅貪業務聯繫會議在本署2樓簡報室舉行,會議由王添盛檢察長主持,由於刑法沒收新制於105年7月1日實施,主持人王添盛檢察長要求各單位於偵辦案件之際,尤應注意即時查扣犯罪者之財產,如非附隨搜索之查扣,應向法院聲請;另外也指示:本署因法務部與金管會聯繫會議決議由本署成立反禿鷹小組,檢、調應結合金管會成立反禿鷹相關機制;各單位就偵辦案件發布新聞稿時,應將協力偵辦之單位納入,以利檢、調、廉政合作之發展。
八、106年2月21日,第8次北區肅貪業務聯繫會議在廉政署會議室舉行,會議由王添盛檢察長主持,此次會議時值蔡英文總統將主持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籌備階段,司改會議提案針對調查、廉政、海巡等司法警察單位及移民署功能整合議題,主持人王添盛檢察長裁示:調查局及廉政署均為法務所轄,在肅貪業務上或有重疊,然而兩者並不衝突,請調查局及廉政署兩單位共同就肅貪業務提出報告,強調分進合擊、協調分工、增進辦案效能,收交叉火網之效。另外本次會議提案:為增進檢察、調查、廉政機關業務聯繫,往後本肅貪業務聯繫會議,由本署、訴訟轄區之地檢署、調查機關輪辦,獲得全部與會單位支持通過。
九、106年8月28日,第9次北區肅貪業務聯繫會議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4樓會議室舉行,會議由王添盛檢察長主持,由於當年度陳抗事件頻繁,主持人在會中提醒調查機關情資蒐集非常重要,檢察機關則應依照「檢察機關處理群眾突發事件注意要點」妥適處理。其次,在軍事採購弊案方面,在案件偵辦之外,亦請廉政署針對基層人員加強防貪宣導。另外,主持人在會中亦向與會人員宣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關於「組織犯罪」之定義及洗錢防制法關於「洗錢」定義之修正,請各查緝機關多加了解及運用。
十、107年2月27日,第10次北區肅貪業務聯繫會議移往陽明山臺灣銀行行員訓練所舉辦,由王添盛檢察長主持,王檢察長指出,107年國際透明組織就全世界各國貪瀆印象指數評比。我國從31名進步到29名,是各機關共同努力的成果;也指出107年2月11日花蓮大地震後,臺南地檢及臺北地檢都即時派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支援花蓮地檢署偵辦大樓倒塌弊案,這是本小組發揮協調功能最佳例證。
十一、107年8月30日,第11次北區肅貪業務聯繫會議在士林沃田旅店會議室舉辦,由王添盛檢察長主持,王檢察長在致詞中重申為維護國家安全,應多加著墨軍中貪瀆案件,除查辦基層人員外,也要循線向上偵辦。而針對律師洩密案,由於律師洩密對司法機關案件偵辦會造成重大打擊,主持人指示務必秉持勿枉勿縱精神,積極偵辦。另外,因為107年11月24日將舉辦九合一選舉合併公投,主持人於結語中提示查賄工作是檢察及各司法警察機關在年底前最重要的工作,總長、法務部長官、調查局及警政署長官等將逐一到各地了解查賄準備工作。
十二、108年2月25日,第12次北區肅貪業務聯繫會議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2樓會議室舉辦,由王添盛檢察長主持。本次會重點在討論將洗錢犯罪及查扣犯罪所得相關查緝數據列入調查機關業務報告,以因應洗錢防制評鑑之需。會中各機關針對查扣犯罪所得及變價相關事宜踴躍表示意見,最後達成共識於業務報告中增列查扣貪瀆案件犯罪所得統計表,並自下次會議開始使用。
十三、108年8月26日,第13次北區肅貪業務聯繫會議在新北市政府401會議室舉辦,由王添盛檢察長主持。主持人指出我國在洗錢防制評鑑結果列入一般追蹤名單,未來僅須每兩年提出追蹤報告即可,指示將貪瀆案件查扣犯罪所得統計表函送各高分檢參考運用,除可提醒承辦人員在偵辦貪瀆案件時要積極追查涉及洗錢之貪污所得並予查扣,也可以做為相關機關互相觀摩比較。另因108年初即將進行二合一選舉,主持人特別指示各機關務必通力合作完成行政院提出之五大工作,最後,並在會中宣達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相關修正規定,請各機關務必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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