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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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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前藥局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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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頭條

86年3月間,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實施醫藥分業新制,所屬中央健康保險局(現改制為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中央健保局)為配合推動,於86年5月間施行鼓勵措施,規定診所將處方交由病患自行在外選擇藥品調劑處所者,加計診察費25點給付,部分醫師紛紛在診所門前或附近設立藥局,聘請藥事人員經營,再將開立處方箋交由病患持至藥局調劑藥品(俗稱門前藥局),從中賺取交付處方箋之診察費25元及藥局之藥事服務費差額11元、日劑藥費差額15元等共計51元之費用(95年1月1日起經調整支付標準,賺取費用為診察費25元、藥事服務費差額24元,共計49元),造成全民健保資源遭受侵蝕,引發當時社會各界關注。

「門前藥局」賺取健保費用差額,是否構成刑事犯罪,認定標準為何,以何方式處置較為適當,牽涉醫師、藥師利益及醫藥分業政策落實、全民健保資源合理運用。鑒於「門前藥局」問題特殊而複雜,且持續不斷擴延,本署為能統合因應,避免檢察官對個案偵辦寬嚴不一,認定歧異,謝文定檢察長於95年5月22日,在本署召開「門前藥局弊案偵辦聯繫會議」,邀請本署蔡碧玉主任檢察官、張文政兼書記官長,中央健保局六大分局所在地之地檢署顏大和(臺北)、凌博志(高雄)、江惠民(臺中)、劉惟宗(桃園)、朱朝亮(臺南)、鄭文貴(花蓮)等檢察長,中央健保局黃三桂副總經理、臺北分局蔡淑鈴經理、南區分局方志琳經理等相關人員與會,會中先由臺南地檢署朱朝亮檢察長進行「門前藥局」專案報告,經與會人員密切討論「門前藥局」案件處理及聯繫作為等各項事宜,做出:95年1月1日後經中央健保局認定為「門前藥局」者溢領費用,涉及詐欺及偽造文書罪嫌;該類案件由「門前藥局」所在地之地檢署偵辦,凡於95年6月30日前,主動向中央健保局撤銷不實藥局獨資認證,繳回溢領之藥事服務費及診所交付處方診察費者,予以寬減,向各地檢署自首者,地檢署將相關資料送請轄區中央健保局各分局彙整資料後正式移送,檢察官視個案情節之輕重,依法予以職權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逾自首寬減期限者,依法處理;全國採統一處理方式;中央健保局統籌負責,向醫藥界宣導及溝通等多項重要決定。

會後並以95年5月25日檢文廉字第0951000518號函將會議事項檢送本署所屬各地檢署及中央健保局等有關機關,作為檢察機關、中央健保局處理「門前藥局」案件之參考準則,儘速平息「門前藥局」紛爭,維護民眾就醫權益及健保醫藥服務秩序。

「門前藥局弊案偵辦聯繫會議」召開後,至95年6月30日寬減期滿,全國共計463家「門前藥局」向中央健保局提出獨資認證撤銷,並繳回溢領之處方箋釋出費及藥事服務費,總計追扣溢領點數約3.06億點(統計至97年2月)。95年7月1日中央健保局進而修正相關措施,調整基層診所門診診察費,取消一般處方釋出鼓勵點數25點,規定基層診所醫師診治病人後,應交付處方箋給病人,由病人自行選擇調劑場所,並調整藥事服務費部分給付標準,「門前藥局」問題終告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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