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長特別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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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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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背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6年間,偵辦前臺北市長馬英九任職期間,特別費案件,認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提起公訴;同時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臺南市長許添財、副市長許陽明因首長特別費案件,認並未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而為不起訴處分,兩個案件,分由兩個地檢署偵辦,結論不同,在當時社會引起紛爭。
統一法律見解
96年4月27日下午3時,本署依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提出之法律問題,在本署召開會議,由張瑞楠主任檢察官擔任主持人,出席者計有許仲瑩、郭啟東、錢漢良、林炳雄、鄭富銘、洪泰文、張秋雲檢察官,會中經過討輪,決議:首長特別費是公款;首長特別費經首長具領後,即屬實質補貼;首長特別費基本上是公款,對於二分之一以領據支領之特別費部分領出後在使用時,實際上多有取據困難之情形,因循多年慣例,會計、審計單位均未實質審核,首長於使用、支配該筆款項時,主觀上認為是合理、合法的,應可認無犯罪之意圖;上開二分之一之特別費允許首長不需檢據核銷,是國家制度設計之問題,因此不論首長如何使用、支配特別費,係屬首長自由支配之權責範圍,均不涉刑責。但若有其他特殊(或不同)之狀況,仍須依據具體個案情節予以認定。
最高法院檢察署於96年5月8日在法務部第二辦公室召開會議,由陳聰明檢察總長擔任主持人,召集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各地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曾勇夫主任檢察官、江明蒼檢察官與會,同時邀請行政院主計處陳局長、黃研究委員、財政部賦稅署張署長、蔡專門委員、法務部江司長針對臺灣臺北、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提出之法律問題共同討論後看法不一,意見紛歧,認為特別費屬實質薪資補貼或公款者均有多數,且理由豐富,討論結果認具體個案已繫屬法院,不宜做成統一見解,應依據個案認定之。本次會議聽取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賦稅署說明特別費之規定、沿革及實務上之適用情形後,做成以下決議:此類案件,已繫屬法院,應尊重法院職權之行使,不適合由檢察長會議先行做出統一見解;每一個案之證據均有其特殊性,不但要考量其客觀事實,同時要注意其主觀意識,自不宜以法律問題之方式做成結論,應依具體個案情況認定之。
重要案例審判結果
一、馬英九案件,歷經三審判決無罪定讞。
二、許添財、許陽明案件(以領據報銷部分)不起訴處分確定。
法律之修正
事後立法院對會計法第99條之一有關針對各級政府依法編列之特別費等,提出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