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旅遊卡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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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背景
國民旅遊卡制度(即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結合國民旅遊卡發給制度)係於92年開始實施,初始目的係為因應國內觀光產業受九二一地震及SARS所造成之衰退而推動此制度,並率先由公務人員以本制度之方式施行,期透過此項公務人員之強制且固定性消費,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遊活動,促進國內觀光產業復甦,並帶動就業風潮及提振經濟發展。然因部分公務人員慣於舊制取得現金補助,即有不肖業者針對部分公務人員之取巧心態,不法提供公務人員刷國民旅遊卡直接領取現金之服務。93年間基隆地區更出現某銀樓業者,另成立服飾精品店,再申請成為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後,在網路上宣傳吸引公務人員前往消費,暗示可以支付一定比例之收取費,直接刷卡折換現金,協助公務人員不實詐領強制休假補助費用。
95年間上開犯行遭發覺後,各地檢察署積極偵辦,前述基隆地區之特定銀樓業者所涉案件即高達4、500件,然因公務人員「刷卡換現金」之方式態樣不一,不同的檢察官偵辦後,亦出現歧異之法律見解,更有緩起訴處分標準及條件寬嚴不一之情事,本署遂主動召開會議,統一是類案件之偵辦。
歷史軌跡
本署於96年5月3日上午召開「會商基隆地檢署辦理國民旅遊卡詐領強制休假補助費案件緩起訴處分認定標準事宜會議」,由蔡碧玉主任檢察官主持,出席人員包括本署檢察官及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會中就公務人員以刷國民旅遊卡換取現金案件所生之各項問題廣泛討論,獲致多項結論,重點包括:
一、公務人員以刷國民旅遊卡換取現金,其中部分人係直接換取現金,部分人係消費項目與報銷項目部分,兩者態樣不同,應予釐清。
二、國民旅遊卡主管機關既已明確表示金飾商品不得列入強制休假補助費核銷範圍,檢察官應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
三、相關之公務人員有無詐欺之故意,是否成立刑法第214條、第215條,應有相關卷證可佐。
實施成效
本署召開前揭會議之後,基隆地檢署乃至於全國各地檢,偵辦該類案件取得一致之共識與標準,發揮了全國性案件偵辦之統合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