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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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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漁民詐領漁保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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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頭條

緣由

政府鑒於漁業本身係高度危險且工作不穩定之辛勞行業,加以漁業資源逐年枯竭,漁業勞動市場嚴重短缺,故針對漁民之勞保、健保均實施高額補貼政策,期能落實照顧漁民。然因在政府實施減船政策等措施下,理論上漁會會員人數應逐年遞減,惟全國漁會人數卻成長達156%。經調查發現部分區漁會以出具不實魚貨交易證明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申請調高會員投保薪資溢領勞保老年給付之方式,吸引各職業工會會員轉而加入漁會,造成工會會員大量流失,嚴重侵蝕勞保資源並違反公平正義原則,相關單位須嚴肅面對並解決。

本署積極作為

一、本署先於97年2月21日召開漁民保險詐欺犯罪專案會議,由本署陳國鳴檢察官擔任主席,並邀請勞保局及各地檢署代表與會,針對漁民保險詐欺犯罪之情形商討防制辦法,經熱烈討論後,主席做成下列幾點決議:
(一)請勞保局成立對口單位及人員,並提供對口單位及人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以供聯絡之用。
(二)請勞保局詳細提供涉案人確實違法情節,交付予相關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利辦案之用。
(三)勞保局於必要時請指派專人配合相關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辦案。
(四)請本署陳國鳴檢察官負責聯絡協調,並製作聯絡名冊,以利各相關機關聯繫及討論之用。

二、本署於97年5月2日發布新聞稿指出,針對近年來陸續被發現各地漁民以不實魚貨交易證明向勞保局申請調高薪資,以詐領漁民老年給付弊端疑案,本署顏檢察長於97年4月28日召集全國各相關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及承辦檢察官、勞保局等相關人員,研商對於此種案件涉及刑事責任之漁民及相關漁會人員之統一偵辦標準及處理模式,提供各地檢署及勞保局作為處理的依據。會議中經與會人士充分討論後,認為此種因制度設計及考覈不實,再加上部分不肖漁會人員刻意從中協助謀得不法利益所造成的弊端,造成國庫重大損失,實有必要嚴格偵辦。但因此一積弊甚久,案件數量龐大,且扣除少部分從中獲利之有心人士外,其餘大部分皆屬經濟弱勢者之漁民,一旦全面嚴格偵辦,對於漁業界及漁民生計將產生重大衝擊,也會影響多數守法漁民之保險服務品質。為使衝擊減到最低,並鼓勵涉案之漁民自首及自白,以獲寬典,上開會議就涉及此類刑事案件者達成從寬處理之原則如下:
(一)自即日起至97年6月30日止,為自首、自白寬減期。
(二)涉案之漁民如於97年6月30日前主動向勞保局撤回不實漁會會員申請資料、不實魚貨交易證明資料、不實之薪資調整及老年給付申請,並繳回溢領之漁民老年給付者,由勞保局代轉自首、自白之意旨及相關撤回申請及繳回證明,報請該管地檢署檢察官從輕處理。
(三)在前開寬減限期內自首、自白或繳回溢領老年給付之漁民,檢察官將依個案情節之輕重,依法予以附條件緩起訴或職權不起訴處分。參與共犯之漁會人員在前開寬減限期內自首、自白者,檢察官亦將斟酌情節從輕處理。

三、97年4月28日迄同年12月8日本署多次召集轄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勞保局、研商討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步驟須齊一,且顧及漁民之經濟條件,社會、司法成本考量,對於第一階段「假漁民以不實資料申請加入漁會及漁民保險,並經漁會及勞保局核准,准許加入」;或第二階段「漁會會員以不實魚貨交易證明申請調高投保薪資,嗣經勞保局審核准予調高投保薪資」,惟未申請老年給付或撤回申請者,暫不予偵辦,僅偵辦「第三階段:漁會會員連續3年以不實魚貨交易證明申請調高投保薪資,並經勞保局核准,該漁會會員今向勞保局申請漁民老年給付,勞保局審核中,或勞保局准許通過,且領取漁民老年給付者,至於尚未達第三階段者,由主管機關勞保局逕行於行政上駁回之」,而經主管機關勞保局清查「臺閩地區區漁會大幅薪調(91年1月至95年10月)請領老年給付人數」,異常薪調人數共計6,815人。另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詐領漁民老年給付案件(97年1月1日至98年5月31日止),共計受理72件、407人,起訴7件、28人;職權不起訴處分及緩起訴處分共計58件、207人,產生明顯遏阻效果,異常調薪及請領老年給付之人數大幅降低,而勞保局也依據此次會議決議退回甚多案件之申請。

本署之防制對策與建議

一、修正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辨法。
二、落實漁民資格及加保條件之實質審查。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明定魚市場管理規範,以減少模糊空間。
四、投保薪資跳級幅度予以適當限制。
五、魚市場拍賣透明公開化杜絕濫開交易證明。
六、監督魚市場盈餘合理使用。
七、老年給付改採年金制。
八、給付標準以平均比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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