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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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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怨計畫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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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頭條

為發揮檢察官打擊犯罪之功能,提昇司法公信力,法務部針對當時所謂「當前引發民怨犯罪案件」訂定之「檢察機關排除引發民怨犯罪計畫」,於同年5月27日以法檢字第0990803396號函頒各級檢察署,要求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於同年6月20日前,將該年度「當前引發民怨犯罪案件」之打擊比例陳報本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下稱金門高分檢署),且應於該年10月10日前陳報相關「重點案件」、「有效遏止措施」,正式開啟檢察機關執行排除民怨犯罪之任務。
法務部上開計畫指定(一)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案件、(二)製造、輸入、販賣偽、禁、劣藥案件、(三)網路、電話詐欺恐嚇案件、(四)幫派、重利、暴力討債案件等四大類型案件為99至100年度「當前引發民怨犯罪案件」之共同項目,要求各地檢署應強力偵查,並於每年1、4、7、10月10日前,向本署或金門高分檢署陳報「重點案件」、「有效遏止措施」。依據上開計畫所定本署之主要任務為:

(一)統合督導、調度、協調、聯繫及支援所屬各地檢署偵辦引發民怨犯罪案件,並審查各地檢署提出之「自訂當前引發民怨犯罪案件」是否符合該計畫之精神及「打擊重點比例」是否妥適。
(二)按季彙整所屬各地檢署陳報之「重點案件」、「有效遏止措施」,並共同會商,依當季各地檢署所陳報之案件質量,擬定當季「重點案件」之「大額」、「大量」、「特多」標準。
(三)每半年召集所屬各級法院與其分院檢察署及金門高分檢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舉行「排除引發民怨犯罪案件督導會議」,研商各地檢署打擊是類犯罪之精進作為。

本署接獲法務部前開函文、計畫後,由時任顏大和檢察長指派洪威華主任檢察官負責執行該計畫所定本署應辦理工作,並指示儘速召集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本署所轄各級檢察署檢察官開會研商,隨即於同年6月18日於本署召開研商執行相關事宜。又該計畫嗣後經法務部修改計畫名稱為「檢察機關排怨計畫」並修正部分計畫內容,於99年6月28日以法檢字第0990804830號函頒。該計畫修正後本署主要工作如下:
(一)建立能接收地檢署即時訊息並適時反應予決策階層之「排怨計畫」窗口,以迅速依各地檢察署所陳報之全國區域性同步之查緝行動(包括查緝罪名、方法、起迄時間),俾使該類屬性之案件,能有效根絕。
(二)就部訂之「當前引發民怨犯罪案件」,應依據各地檢署陳報之治安狀況,逐次擇定全國或跨區域之重點項目,要求各地檢署同步掃蕩(包括查緝罪名、方法、起迄時間)。
(三)依各地檢署之整體表現加以審核,評選「績優地檢署」,陳報法務部核定,以資辦理獎勵。
(四)每半年召集所屬各級法院與其分院檢察署及金門高分檢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舉行「排除引發民怨犯罪案件督導會議」,研商各地檢署打擊是類犯罪之精進作為。

本署督導各地檢察署應依法務部修正之「檢察機關排怨計畫」積極規劃辦理及落實執行,並審查各地檢署依該計畫召開相關會議之會議紀錄,落實是項計畫各類引發民怨犯罪案件之查緝及績效考核,依各地檢署按季陳報優良案件進行評選,選定最具重要性及代表性之個案,報請法務部核定,對於績優之承辦(主任)檢察官予以公開表揚頒發「法眼明察獎」項,而此項表揚直至103年1月28日依據法務部指示,因「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刑事案件表揚及獎勵要點」已納入此部分項目,始停止辦理。
此外,自100年度起本署每年均依各地檢署陳報之執行績效整體表現加以審核,評選「績優地檢署」陳報法務部核定後頒獎,以資獎勵。迄108年獲評選為各該年度之「績優地檢署」累積有39次,由法部部長予以頒獎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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