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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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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農民詐領農保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 資料點閱次數:4119

新聞頭條

緣由

為增進農民福利,維護農民健康,並規範農民健康保險之權利及義務,我國爰制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並於78年7月1日開始施行,該條例除將農會法第12條所定之農會會員列為得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之被保險人外,亦將年滿15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納為投保對象。又農保僅包含生育、醫療、殘廢給付及喪葬津貼,並未如軍、公、教或勞保享有老年給付之保障,為加強老年農民之生活保障,政府於84年再訂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只要符合加入農保滿一定期間(6個月)以上、年滿65歲並實際從事農業者,得以逐月請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下稱老農津貼)。惟農保申請門檻低且相關審查、查核及勾稽機制未臻完善,致發生新北市三峽農會總幹事遭查獲轉賣山坡農地予冒充農民之民眾,協助渠等申請成為農會會員並加入農保,詐領老農津貼及農保補助之弊案。
監察院前於99年、l01年及102年屢次提出糾正案,指出現行老農津貼及農保申請資格過於寬鬆,且審查與監督未臻落實,以致不乏經濟條件優裕、非實際從事農業之「假農民」購買農地申請加入農保並領取相關補助,更有業者兜售分割零碎無法耕作之「農保地」,已嚴重排擠無自有土地而實際從事農業者之福利,加重政府財政負擔。因該情形持續存在,監察院又於103年之103財調44號調查意見指出,全國專業農民加兼業農民僅50餘萬人,然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卻高達140餘萬人,其中發現假農民每人每月領取新臺幣7,000元老農津貼獲利有200萬元,建議法務部研議處理,法務部遂於103年4月18日以法檢決字第10300070660號函請本署召集有關檢察機關研商解決,以有效遏止假農民犯罪之情形。

本署積極作為

一、本署先後於103年6月3日及7月10日召開「研商杜絕假農民弊端專案會議」,由本署管高岳主任檢察官擔任主席,並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務部廉政署及各地檢署代表與會,針對假農民犯罪之情形商討防制辦法,會中決議各單位先向轄內地政及農會單位調閱地籍及農民加入農保之相關資料,並配合業管單位辦理農地現勘等作業,清查重要異常態樣及疑涉不法人士後,再將涉及刑事不法部分移送地檢署偵辦。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上開會議結論,於104年1月22日提供「已領取老農津貼且年滿60歲始加入農民保險者」資料,再由本署於104年2月3日函請法務部廉政署進行清查。法務部廉政署於105年10月25日將專案清查總結報告暨疑涉不法案件相關資料影本函請本署參處。該署清查發現加保資格疑有異常之被保險人共計512人,重要異常態樣分別有以下4種類型:
(一)被保險人申請加入農會或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地係向農會總幹事或理監事購買,且面積剛好達加保資格門檻。
(二)多名被保險人申請加入農會或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地係向同一前手購買,且面積剛好達加保資格門檻。
(三)被保險人名下農地位置偏遠無開墾之可能或無法作農業使用。
(四)被保險人加保前或加保後已申請外籍看護工,是否有實際從事農作之能力顯有疑義。
經綜整研析前揭512名異常被保險人相關入會申請文件、加保農地前手及農地現況等資料,共計發現159名被保險人、3名農會幹部及26名加保農地前手分別涉有無實際農作能力或組織性加入農保詐領老農津貼之不法嫌疑。
疑涉刑事不法案件,以縣市政府轄區為計算單位,本次專案清查計移送18案,涉案人員達188人(分別為159名被保險人、3名農會幹部及26名加保農地前手)幹部之刑事不法案件,檢具相關事證函請本署參處。而在行政違失部分,異常之353名被保險人,請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提供相關異常事證予轄內農業主管機關,並由各該農業主管機關函請所轄農會逐一檢視各該被保險人是否仍符合加保資格規定,檢視結果未符合加保資格者,應予退保。
三、本署依據法務部廉政署清查結果,所發現之涉案人員188人(分別為159名被保險人、3名農會幹部及26名加保農地前手)之刑事不法案件,函請各地檢署依法偵辦。

本署之防制建議

一、增設加保農地實地查證具體規範:依據現行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6條規定,只要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時有檢附相關客觀證明文件,可免辦理現地勘查,導致發生書面審查符合資格,實質上卻無實際從事農作等異常情形,應增設強制進行加保農地實地查證之具體要件,預防資格不符者通過審查。
二、加強被保險人加保農地異動清查及通知機制:本次清查發現部分被保險人本人、配偶或同戶親屬名下已無農地,不符加保條件,但皆未主動辦理退保。主管機關可協調地政機關,針對農民持以加保之農地,可於地籍資料上註記,於地籍資料異動時副知加保單位,確實掌握被保險人加保資格是否符合規定。
三、主管機關應督導農會定期辦理加保農地清查:本次清查辦理現勘發現部分農地未作農業使用許久,雜草叢生、鋪設水泥、加蓋建物等,似已不符規定。惟基層農會目前作法,除非被保險人死亡或主動通知農會不續保,否則農會多無主動定期清查被保險人加保後是否仍符合農民身分等制度,建議主管機關應建立加保農地定期清查執行計畫,以有效防杜投機之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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