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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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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通匯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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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頭條

有鑒於地下通匯常遭犯罪者作為犯罪所得之洗錢管道,危害金融秩序甚鉅並助長其他金融犯罪,適107年8月間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來我國做實地評鑑,本署應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之請求,即規劃對地下通匯進行全面性之查緝,而於107年8月30日邀集各地方檢察署專責(主任)檢察官、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召開「研商加強查緝地下通匯」會議,達成同步查緝之共識。本次查緝分兩波執行,即107年9月15日至9月20日,及同年9月21日至30日,成果豐碩,總匯兌金額約321億餘元,查扣及凍結犯罪所得約新臺幣2億1,667餘萬元、人民幣3,234餘萬元、港幣783餘萬元、美金923餘萬元、股票價值約2萬7,000元、土地16筆、建物22棟等不動產價值約2億795餘萬元、車輛2輛。也獲得APG評鑑小組之高度肯定,咸認我國有能力及決心執行防制各類洗錢管道。

另為避免境外資金以地下通匯方式入境臺灣,影響108年底將進行之總統、副總統暨立法委員選舉,而動搖民主政治之根基。本署於108年7月3日及108年9月3日兩次邀集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及所屬相關地方檢察署召開「選前查緝地下通匯」專案會議,並於108年7月31日起至同年9月23日止,執行專案查緝違反銀行法及洗錢防制法之經營地下通匯業者及洗錢犯罪行為。共查獲匯兌總額約691億6,447餘萬元,查扣及凍結犯罪所得約新臺幣6億1,844餘萬元、緬甸幣221萬元、港幣21萬元、美金4萬元、新加坡幣約2萬元,另查扣人民幣、印尼盾及泰銖等外幣,至於土地及建物則登記查封共6筆,不動產價值約2,000萬元,匯兌地點以大陸地區(上海、東莞及珠海)、香港、印尼及越南等地為主。其中尤以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於108年8月21日執行吳姓被告夫婦到案後聲請法院羈押,雖經法院釋回,惟檢察官依搜索扣得之卷證資料及行動跟監,認吳姓被告已購妥機票並備妥文件擬申請移民而有逃亡之虞,乃依法拘提到案後再聲請法院羈押2人獲准,並另行策動孫姓被告到案後,向該管法院聲押獲准。凡此均足以彰顯檢、調鍥而不捨打擊經濟犯罪,維持金融秩序之健全與防制洗錢之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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