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法規最新消息
- 3091 文化部令:訂定「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擴大推動電子書計次借閱及優化圖書採購機制補助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 3092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令:修正「教育部青年發展署U-start創新創業獎補助要點」第10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3093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第七點、第九點、第十點。
- 3094 本府所訂「臺中市都市再生及發展委員會執行小組設置要點」,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
- 3095 本府所訂「臺中市都市再生及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
- 3096 訂定「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對地方政府補助計畫之撥款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 3097 經濟部令:訂定「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3098 中央選舉委員會令:修正「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2條條文
- 3099 經濟部令:修正「申請施設跨河建造物審核要點」第11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3100 財政部令:修正「信用卡繳納稅款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自112年8月1日生效;第3點第2款但書、第5點規定,自112年11月1日生效
- 3101 中央選舉委員會令: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與檢察機關及警察機關聯繫要點」第5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3102 中央選舉委員會令:修正「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部分條文
- 3103 交通部公告:訂定「鐵路指定產品之車輛設備衝擊及振動檢測程序」,自113年8月1日生效
- 3104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令:修正「優良油量計計量管理加油站申請須知」第4點、第6點、第7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3105 財政部令:修正「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自112年11月1日生效
- 310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訓練機構審核原則」,自即日生效
- 3107 財政部令:修正「電話語音及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第3點、第4點、第6點規定,自即日生效;第4點第1款但書、第6點規定,自112年11月1日生效
- 3108 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令:修正「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26條、第30條條文
- 3109 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令:修正「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2條、第3條條文
- 3110 文化部令:修正「文化部辦理青年文化體驗試辦計畫作業要點」第9點、第12點、第13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3111 修正「臺中市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小組設置要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 3112 修正「臺中市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第三點附表一,並自本函下達日生效,請查照。
- 3113 修正「臺中市政府補貼市區汽車客運業特殊服務性路線虧損作業規定」第七點、第十二點,並自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生效,請查照。
- 311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訂定「農業部農糧署處務規程」、「農業部漁業署處務規程」、「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處務規程」、「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處務規程」、「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處務規程」、「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處務規程」、「農業部農業金融署處務規程」、「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處務規程」、「農業部農業試驗所處務規程」、「農業部林業試驗所處務規程」、「農業部水產試驗所處務規程」、「農業部畜產試驗所處務規程」、「農業部獸醫研究所處務規程」、「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處務規程」、「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處務規程」;訂定「農業部農糧署編制表」、「農業部漁業署編制表」、「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編制表」、「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編制表」、「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編制表」、「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編制表」、「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編制表」、「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編制表」、「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編制表」、「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編制表」、「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編制表」、「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編制表」、「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編制表」、「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編制表」、「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編制表」,自112年8月1日生效
- 311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訂定「農業部處務規程」、「農業部編制表」;「農業部編制表」自112年8月1日生效
- 3116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112年7月31日新北地秘字第1121492971號函:修正「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對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業務執行績效督導考核要點」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 3117 教育部令:訂定「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
- 3118 教育部令:訂定「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 311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廢止財政部92年7月8日台財融(五)字第0928011062號等4則令,自即日生效
- 312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訂定銀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兼營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承銷及自行買賣業務應遵循之規定,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