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法規最新消息
- 481 交通部公告: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所採納之「2004年船舶壓艙水及沉積物管理國際公約(BWM Convention, 2004)」後續修正案,增訂「壓艙水管理公約電子紀錄簿聲明」,並委託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辦理本項所涉及船舶檢驗與法定證書之聲明發給業務,自114年10月1日生效
- 48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有關「證券商設置標準」第23條、第23條之1第1項、第39條、第41條之1、「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8條之1、第51條、第52條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 483 交通部航港局令:修正「交通部航港局補助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航運協會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 484 勞動部令:修正「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 485 內政部令:認可「匹克球場」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附表之「休閒運動設施」,自即日生效
- 48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進用辦法」第3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
- 487 勞動部令:訂定「支援青年就業計畫」,自即日生效
- 488 農業部令: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部分條文
- 489 經濟部令:訂定「經濟部丹娜絲颱風與七二八豪雨災後商家援助與設備汰換及產業設施復原辦法」
- 490 勞動部令: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申請書表,自114年9月1日生效
- 491 修正「臺中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 492 修正「翡翠水庫環境學習中心專家諮詢委員會作業要點」
- 493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令: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第4條條文
- 494 修正「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辦理大眾捷運系統特種建築物變更申請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辦理大眾捷運系統特種建築物變更申請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495 修正「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辦理大眾捷運系統特種建築物變更申請審查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辦理大眾捷運系統特種建築物變更申請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496 行政院令:修正「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 497 內政部令:訂定「兒童及少年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 498 衛生福利部公告:訂定「安非他命類(Amphetamine-like)藥品與其衍生物之鹽類及製劑為藥事法之禁藥及其例外規定」,自即日生效
- 499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令:修正「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附表1,自115年1月1日生效
- 500 教育部令:修正「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第7條條文
- 50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有關「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之2第1項所稱「一定條件」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 50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114年6月30日公告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之規定」,自114年9月15日生效;114年6月30日修正發布之「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部分條文、「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及「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6條之2、第29條,自114年9月15日施行
- 50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新增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第1項公告為金融服務業之融資租賃業者,自114年9月15日生效
- 504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8條、第9條、第10條條文
- 505 文化部令:修正「文化部青年村落文化行動計畫獎勵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 506 衛生福利部公告:廢止69年12月8日衛署藥字第301124號「禁用屬安非他明(Amphetamine)類之減肥藥品(包括Phendimetrazine及其鹽類,Diethylpropione及其鹽類,Fenfluramine及其鹽類等)」公告及75年7月11日衛署藥字第597627號「為有效管理安非他命類(Amphetamine-like)藥品,與其衍生物之鹽類及製劑,重申公告禁止使用」公告,自即日生效
- 507 經濟部令:修正「經濟部災害復工貸款利息補貼加碼要點」,名稱並修正為「經濟部受災融資協處利息補貼加碼要點」,自114年7月5日生效
- 508 經濟部令:訂定「西湖水庫運用要點」、「西湖水庫水門操作規定」,自即日生效
- 509 修正「嘉義縣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實施要點」
- 510 修正「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