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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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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轄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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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轄】
事務管轄,指依刑事案件種類及罪名而定第一審法院之管轄權。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地方法院對於刑事案件,不問罪名或刑罰有無加重,均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內亂罪、外患罪、及妨害國交罪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故定法院之事務管轄是以案件之罪質為準,犯特別刑事法令之案件,亦同按罪質來定第一審之管轄法院,如犯殘害人群治罪條例罪者,其第一審由高等法院或分院管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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