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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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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管轄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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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管轄】
移轉管轄,指對刑事案件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原因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審理,俾利案件順行;若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則由再上級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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