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

輔佐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2-22
  • 資料點閱次數:11316
【輔佐人】
輔佐人者,指刑事案件起訴後,在法院陳述意見、輔佐被告或自訴人為訴訟行為之人,所謂陳述意見,包括事實及法律上之攻擊防禦意見,惟其陳述須有利於被告或自訴人者,方得據為審酌資料。依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