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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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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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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代理人,指受被告、自訴人或告訴人之委任,在偵查中或審判中代表本人為訴訟行為之人。其為訴訟行為係以被告、自訴人或告訴人本人名義為之,於代理權限範圍內,不問是否有利於本人,均與本人所為有同一之效力。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如撤回上訴,應得被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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