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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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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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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
傳喚,指法院或檢察官命被告等於一定日、時到達一定處所受訊問之謂。傳喚之方式,原則上以傳票送達,亦可以面告到場,或由當事人陳明書狀為之。
所謂面告到場,卽法院或檢察官對於已到場應訊之被告,直接口頭告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等事項,並記明筆錄。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刑事訴訟法第75條),或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3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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