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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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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提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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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提】
拘提,指以國家的強制力拘束被告等人之自由,使其至一定處所應訊之謂。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第178條第1項規定,被告或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規定,犯罪嫌疑人經司法警察機關合法通知到場詢問,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予以拘提。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76條各款情形之ㄧ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各款情形之ㄧ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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