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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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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 資料點閱次數:3869
【通緝】
通緝,指對正逃亡或藏匿之被告,法院或檢察機關以通知或公告之方法,向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表示,得逕對之拘提或逮捕之強制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
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
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補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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