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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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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間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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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間】
指以羈押方式拘束被告人身自由之期間。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超過二個月,審判中不得超過三個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由法院以裁定延長之。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超過二個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超過二個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則以一次為限。 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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