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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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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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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
勘驗,係指法院或檢察官為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以五官之作用,認識事務之現象所實施之處分而言。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勘驗之處分,有下列幾種:
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
二、檢查身體。
三、檢驗屍體。
四、解剖屍體。
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
六、其他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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