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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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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留置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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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留置】
鑑定留置,係指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3條第3項之規定,預定7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予以留置實施鑑定之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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