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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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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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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裁判,指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對繫屬之案件,依所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於踐行正當的法律程序後,對於訴訟關係人所為之意思表示謂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判,除依本法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故就形式而言,裁判主要區分為裁定與判決兩種。
判決,惟有法院始得為之,所稱法院,在獨任審判制,獨任法官即為法院;在合議審判制,以合議庭為法院。
裁定,法院與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均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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