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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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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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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
當事人指起訴與被起訴兩造。稱起訴者為原告;被訴者為被告。由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之訴,謂之公訴,以檢察官為原告;由犯罪被害人提起之訴,謂之自訴,以自訴人為原告。故當事人,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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