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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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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處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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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處分】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253條之2,對於已具備追訴要件的犯罪,以命被告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項代替提起公訴,如被告信守承諾,在緩起訴期間內不違背應遵守之事項或完成應履行之事項後,檢察官不再對其進行訴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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