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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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畏罪滯留國外,非惡意遺棄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1-17
  • 資料點閱次數:379

葉雪鵬(曾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身為一家上市公司總經理的田姓男子,因為公司經營不善,發生財務危機,他當時正在國外接洽商務,得知在國內的公司已因周轉不靈而停業,主管機關要對公司進行財務狀況的清查,自知身為公司經營者,必定會受到調查,雖然公司的經營,大部份是公開的,沒有不可與外人道的內情,但也有小部分營業祕密難以對外說明,如果刑事調查人員掌握了這些問題,到時候問起來該是從實作答或是拒答,真是兩難。男子心想還好目前身在國外,他們要問也無從問起,於是就選擇滯留國外不歸國,同時一再變更新的住居處所,新的居所連老婆與家人都不告知,刑事方面,檢察官在傳喚無果後,就憑所掌握的證據,連同原在公司擔任財務經理的妻子,一併提起公訴。

田姓男子身在國外,雖然可以避開國內司法機關的追捕,對家庭方面就顯得無力照顧,如此情形竟長達九個月。家庭重擔這時都落在妻子的身上。以往公司在營業時,她擔任公司的財務長,經常調動頭寸都是幾千萬元,當時光憑她每月的薪資收入,就可以支持這個家,丈夫拿不拿錢回家都無所謂。可是現在兩份薪資都沒有了,家庭處處都要用錢,沒錢只能厚著臉皮向親友借貸,借了一次沒還,下次自己也不敢再開口,這種借債度日的日子,真不是人過的!更令她氣憤的是身在國外的丈夫,到如今音訊全無,好像這個家庭與他全然無關一樣。想到丈夫這樣無情,自己何必苦守著這個家庭不放?想到這理就決定向法院提起裁判離婚的訴訟。這位田太太原想這該是一埸穩贏不輸的訴訟,怎知被告雖然沒有到庭抗辯,第一審法院卻給她來個「原告之訴駁回」的敗訴判決。

這位提起離婚訴訟的田太太,原以為丈夫滯留國外音訊全無,這都是事實,他應該知道遠在台灣這還有一個家,竟然九個多月音訊全無,她不禁自問:「這不算惡意遺棄,什麼才是惡意遺棄?」

離婚,在我國民法上,共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兩願離婚」,只要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要以「書面為之」,所謂書面,即是用文書記載夫妻雙方同意離婚的意思,即常所稱的「離婚協議書」,這是法定的要件,口頭說離婚這是無效的。另外需要二人以上的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面簽名,證人必須是具有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並且知道這對夫妻都有離婚的意願。
這些手續完成後夫妻倆還要到同住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的登記,這才完成兩願離婚的手續。這位田太太的先生人在國外,縱雙方同意離婚,但丈夫無法偕同妻子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說得再多也是白費功夫!

田太太採取的裁判離婚的方式並沒有錯,只是「裁判離婚」不是要離婚就可以離婚,要由法院的主審法官用判決來決定是不是准許雙方離婚。通常地方法院都設有「家事法庭」。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要由法院的「家事法庭」來審理。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田太太的離婚事件被告,也就是她的丈夫因人在國外,並未到庭提出抗辯。家事法庭認為原告提出的離婚理由:「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雖為民法第1052條所定的裁判離婚要件之一,但被告的一方,不僅須有違背同居義務的客觀事實,並須有拒絕同居的主觀情事,田男潛逃國外,雖然違背同居義務,但無其他情事可證明,他有拒絕同居的主觀要件,與民法所定的惡意遺棄的要件不符,所以駁回原告之訴。

備註:
一、本文登載日期為111年11月14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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