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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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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牛反被牛踢死,死者家人可以索賠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20
  • 資料點閱次數:756

葉雪鵬(曾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新竹縣竹東鄉間有一位金姓老翁,自己所有的田地只有三分多,卻養了一頭壯碩的牛,自己的田耕作完了,有空閒時間,便自己與牛一起被人雇用,替人耕作田地,直到上個月底,他染了一場吃東西就會吐的病,不得不進醫院休息幾天,只是他不放心他的牛,在住院以前,特別到鄰居阿榮伯那邊,拜託他代為照顧那頭牛幾天,並會按日計算工錢給他,阿榮伯答應後他才放心住院去!村裡的人幾天沒有看到人與牛一同出現,大家都覺得奇怪,最後弄清楚原來是牛主人生病住院去!這消息在正常人聽來是不值得大驚小怪的事。不過,村中的無賴小黃與小王則認為大好的機會來了,原來這兩名無賴,早看準金老翁這頭牛,認為把這頭牛偷到手,到市場賣牛肉價錢肯定不錯。當天就決定晚上去偷這頭牛。

當晚,兩人很順利進入金老翁住宅的牛欄,才發覺牛是被阿榮伯用繩子牢牢地綁在柱子上,打的結有點特別,黑暗中竟然無法解開,這時熟睡中的牛已被小偷的行為驚醒,嗅出來者並非主人,頓時牛性大發,在小小的牛欄中亂頂亂踢,這時無賴小王,正站在牛的後方,被那牛一腳踢來,正中小王胸腔要害,由於力道甚猛,內臟受到重創,當場倒地身亡。兩人偷牛,一人橫死,活著的人只好狼狽地逃回家中躲藏,小村中出了命案,新聞馬上傳開了,小王的家人得知小王命喪牛欄,知道那是作惡多端的結果,本來不想多事,將屍體領回火化完就算了!不過,身邊的人告訴小王的父親,你兒子被金老頭家的牛踢死,那是事實,他是有錢人,最怕吃官司,只要你說要告他,或多或少,總會拿一點錢出來!小王的爸想想也是,就開口向金老頭要錢,誰知金老頭愛錢如命,還說偷牛被牛被牛踢死,關我何事?你去告我好了,法官要我賠我才會賠。小王的家人碰了金老頭的釘子以後,只好到法院去告他,結果卻被法院將他提起要求損害賠償的訴駁回。

動物或多或少都帶有一點野性,只是有些動物經人長期飼養後,與飼養牠的主人產生了默契,知道聽從主人的話與動作,主人就會不斷供給牠水與食物,所以飼養的動物與主人之間不容易發生不愉快的情事,除非飼主過於苛待動物,引發牠的野性!

我國民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法律所以有這種規定,無非是動物有其野性,所以占有動物的人,也就是飼養動物的人,必須做到防範動物損害他人權利的情事發生。偷牛的小王是進入他人的牛欄中偷牛才會為牛踢死,若為這事要養牛的人賠償,鬧進法院時,法官首先斟酌的是牛主人是不是已做好防範動物傷害他人的措施。這位金姓飼主一向待他的牛很好,自己生病還特地託鄰居阿榮伯代為照顧。這阿榮伯也不負所託,天一黑就將牛拉進牛欄,把牛繩拴在牛欄的柱子上,可說已盡力做好防範的能事,仍然發生事故,應該是偷牛賊自己所造的後果,屬於上述第一百九十條「不在此限」的範圍,也就是飼主不必負損害的賠償責任。

備註:
一、本文登載日期為112年3月14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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