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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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俢行也不可占用國有土地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4-14
  • 資料點閱次數:435

葉雪鵬(曾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的新聞報導:新北市萬里區有很多名剎,尤其是那些高僧主持過的寺廟,似乎都沾了一點仙氣,引來不少信眾與非信眾前來朝聖。慕名而來的人,無非都想從中也能為自己沾到一些仙氣。只是那些名剎,在建造當初,因受到各種條件的限制,只好因陋就簡,將廟蓋好再說!所以廟與腹地都很小,無法容納眾多信徒。有些信心堅強的信徒則不吃這一套,雖然被廟方轟出門,卻仍在廟的旁邊空地上,搭個帳篷作為自己的修行處所,主管機關來查察,廟方就說那是搭帳篷者的個人行為,與廟方全然無關係。

任意地在廟旁的空地上搭建帳篷,作為自己修行之用,由於這土地並不是自己的,作為一個第三人是沒有權利隨便使用這他人名下的土地,除非得到所有權人的同意,否則就要負起刑事與民事的責任!

有關刑事責任方面,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的「竊盜罪」,就是針對財產的犯罪,這法條分成二項,第一項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法定本刑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的竊盜動產罪。第二項為「竊佔他人不動產」的佔罪,這罪的犯罪的成立要件,是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由於不動產無法如動產那樣拿了就走!所以犯罪要件改為「不法之利益」只要在他人所有的不動產上得到不法利益,犯罪也就成立了!至於刑期,兩者行為相似,法定刑期方面就省略規定,準用竊盜罪的法定刑,不另作規定。

有關廟旁的土地,並非廟方所有,也無他人出面主張權利,參照土地法第10條:「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雖然沒有人出面告訴,由於這案件並非告訴乃論,雖然無人告訴,代表國家的檢察官,仍要依法偵辦。

備註:
一、本文登載日期為112年4月13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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