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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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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的先占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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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雪鵬 (曾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在網路上看到一則新聞,有人在日月潭捕獲一尾大頭鰱,重有四十五公斤,這麼大的大頭鰱,不只是日月潭少見,在其他大湖泊與水庫中,也不多見,這則只有人與魚的照片,沒有文字說明這大魚是怎麼捕獲的,不論這大魚是用什麼方法捕獲,只要捕獲的要件,合於民法物權編有關動產的先占規定,占有這動產的人,就取得這動產的所有權。

什麼是動產的「先占」,先占是動產物權編裡的一個名詞,法條的依據是民法第八百零二條:「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由這法條來看,所謂先占的標的物是無主的動產,如果是有主的動產,不但不發生先占的問題,有時反會成為犯罪的行為。無主的動產,並不限於自始即為無主,原是有主,經原主人拋棄所有權,這時第三人也可以對這無主的動產實施先占。占有無主的動產,先占的人要有將標的物據為自有的意思,如果沒有這種據為自有的意思,縱將此物保管一輩子,還是無主的動產,與你別無關係。所以遇到喜愛的無主的動產,除了占有它以外,還要多說上幾次這是「我的」,以符合先占的法律規定。

先占除了上述的要件以外,還有重要的一點,須非法律另有禁止先占的動產,目前已知法律禁止先占的動產,計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六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未來可能還有更多法律會作出不得為先占的規定,已經合於先占動產的持有人,應早些完成先占的程序,免得被懂得程序的人,捷足先得!

備註:
一、本文登載日期為112年4月28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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