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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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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不好,也不可遺棄稚女!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24
  • 資料點閱次數:97

葉雪鵬(曾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桃園市有一位年已三十的林姓市民,五年前與一位黃姓女子結婚後,仍居住在母親所有的房屋,不必付房租,可是他月入只有四萬元,夫妻省吃節用,勉強可以過苦日子,正當他們要為未來的日子設法改善時.他們的大女兒竟然趕來湊熱鬧,此後不是沒有奶粉,便是沒有尿布,這些煩人的小事,導致夫妻倆經常吵架!這天兩人又因小孩的事吵了起來!這次林男改變了策略,任由老婆嘀咕,自己關起門來睡大覺,心想午睡醒來一切就平靜了。只是事與願違,睡沒多久,便被女兒在客廳大哭大叫要找媽媽的聲音吵醒了,男子心想: 「你媽不是在屋內,這樣大哭大叫幹什麼?」被吵醒後想再睡一回,竟然無法再入睡,只好起來陪女兒找媽媽,找遍屋內外都不見人。

第二天一大早,林男就帶同女兒前往老婆娘家附近的公園,若老婆出來活動,把女兒交給她,就可了事!偏偏老婆這天沒有出現,這時廣場的人越來越多,大半是上了年紀的爺爺奶奶出來活動手腳,他們的女兒雖然已經五歲,但以前大人們從沒帶她去過這些人多又熱鬧的地方,今天才見到,所以安靜地坐在那裡觀賞。坐在小女孩身旁的林男,心情極度不安,因為按照自已的規劃,這時候必須離開,否則被女兒發覺,一定脫身不了!男子便趁女兒不注意的時候,隻身溜出廣場。至於林男的舉動,在刑事上該負什麼責任?

林男為了自己要上班,家中又無大人可以代為看顧小孩,將年方五歲的小女孩丟在公園的廣場內,然後逕自離開廣場,五歲的小女孩留在公園裡,就林男來說,他這麼做是出於無奈!不過,小女孩也有小女孩的人權,而且這種人權不待小女孩行使,自然受到法律的保護,因為五歲的小女孩雖然會哭會鬧,但要她設法養活她自己,那就難倒她了!所以五歲的小女孩,在法律上還是一個無自救力的人!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林男的行為與這法條相當,自應負起遺棄罪的刑責!

備註:
一、 本文登載日期為112年12月8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 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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