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

逼令小孩打人,自負正犯刑責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9-14
  • 資料點閱次數:4078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這天報上報導一則前所未聞的新聞,讓讀報的曾永盛感到非常驚訝,事情是這樣的:台北縣有一位胡姓國小老師,當他去年擔任學校五年級班導師的時候,由於這一班小朋友,上課的時候超不遵守秩序,任意喧嘩吵鬧,全班的考試成績又不是很理想,給他在教學上帶來很大的壓力,在求好心切下導致心理失去平衡。去年上學期,班上有一位男同學在上自然課的時候吵鬧,干擾到其他同學做實驗,惹火了這位何老師,就要與這位喜愛吵鬧的同學同組實驗的五名同學,在全班同學面前輪流掌摑這位搗蛋者。當時就有同學表明不願意動手。胡老師還當場恐嚇他說;「你不打他,我就打你!」


  刊出新聞這家報社的記者曾經訪問到逼同學打同學當時在場目擊的同學,同學們表示老師這種懲罰學生的作法,讓同學們覺得好害怕,擔心有一天會換成自己被打或者動手去打同學。另外還有同學爆料說,這位被打的男同學,去年有一次忘記了攜帶營養午餐的餐盒,.曾經被老師罰他兩手合攏成為碗狀,然後把飯菜舀在他的手中,讓他學著像狗一樣的吃飯。記者又訪問這位被同學打的學童,這位目前已經轉學他校的學童,倒不記恨老師對他不當的懲罰,只說是「老師是為我好!」這位胡老師也在記者訪問下直承確有體罰這回事,並對自己的行為表示十分懊悔。還說當時本想自己動手掌摑,深怕在氣頭上輕重不能拿捏,才要求同學動手。除了這些報導以外,曾永盛又在報上讀到一些相關的報導,關心教育的民間團體同聲指責這位教師這種教學方式。一位研究教育的學者甚至指出:逼學生打同學,會扭曲學童的人格發展,將暴力合理化,使學生在其他場合,也可能使用暴力去對付弱者。身為學生的曾永盛,對教育上那些高深理論,他雖然無從理解,但對於會影響學生人格發展的說法,心裡感覺到怕怕,因為自己在學校裡是一個中規中矩,不會去招惹旁人的乖學生,可是在有暴力傾向的人眼中,卻是一個好欺侮的弱者。擔心日後會因此受害。另外他也想到自己萬一遇到慣用此類教法的老師,逼令自己動手毆打同學,在萬般無奈下動手把同學打傷,因此釀成刑事案件,在這種情形下,很想知道打人的自己有沒有刑事責任?逼令打人的老師要不要受到刑事處罰?

 

 

 


  國中或者國小的老師體罰學生,只要沒有把人打成鼻青臉腫,在寶島台灣已經算不上是條新聞,這位胡老師自己並沒有動手打人,卻上了報紙的頭條,原因也就在於他自己沒有動手,想要打的人還是被打了。而且是逼自己的學生去打同學,這種前所未見的另類教學的方式,雖然發生在一學期以前,還是很有聳人聽聞的條件,難怪報紙會不惜篇幅,大事報導。這裡不談論這事件曝光以後,後續的處置或者檢討改進的問題,純就也是國中生的曾永盛所想到的,萬一他遇到以另類教學為自任的老師,逼他毆打同學,不幸造成傷害的話,動手打人的他,與逼他打人的老師該負的刑事責任,根據法律作個說明。


  曾永盛想到的「傷害」,是刑法上一個罪名。那些情形下會成立這個罪名呢?在我國的刑法上,傷害有好幾種類型,有普通傷害罪、傷害致重傷、傷害致死罪與重傷害罪等等。這裡只就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普通傷害罪來作說明,法條對傷害罪的要件是作這樣規定的:「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是銀元已提高為十倍,折合新台幣三萬元)。所謂傷害是指用種種方法,破壞人的生理組織或健康狀態,以致發生不良的變更,產生異於正常的狀態。身體,是指人的生理有形組織,包括人的五官、四肢與臟器;健康,指的是人的身體與精神的正常狀態。以傷害的故意,使人的身體、健康受到不是重傷的傷勢,便成立了上面提到的普通傷害罪。掌摑他人,如果不是施用很大力量,沒有在他人的身體上留下打人的痕跡,是不會成立傷害罪的,不過動手打人,本來就是一種暴行,加暴行於人,雖然在刑法上不成立犯罪,警方也可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以三日以下的拘留或者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的罰鍰。下手打人的人輕重拿捏不住,把人打成鼻青臉腫,當然要負起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就以報紙報導的事例來作說明,打人的是未滿十四歲的小學生,在刑法上行為是「不罰」的,要由命令他們打人的老師負起全部刑事責任。況且小學生是受到老師的威權逼迫才動手打人,本身並無犯罪的故意,就算已滿十四歲,也不構成犯罪。脅迫學生打人的老師是刑法上的間接正犯,由他扛起打人的刑事責任。


 

 

 

更多資訊

訴訟輔導

法學及法規資料庫查詢
全國法規最新消息
法律詞彙解釋
法律常識問題
法律宣導資料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