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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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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隨便替人攜帶藥品回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9-14
  • 資料點閱次數:2541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今年高齡已67歲的林婆婆,是一位對世事非常看得開的老人家,雖然兒孫滿堂,她卻硬著心腸不替兒子或女兒帶他們的下一代,因為帶了這個卻不帶那個會被人說有偏心,她可不願做偏心人。為了大公無私,她寧願獨自一人居住在鄉間的老屋,閒來無事便跟團四處去燒香拜佛,逛逛風景區,因此結交了不少朋友。聊東聊西無所不談,生活過得蠻愉快!這天她又要南下屏東去進香,在遊覽車上巧遇以前結識的遊伴黃太太,已經相隔好幾個月沒有碰面,這次相逢,分外喜歡,正好身旁的座位是空的,便拉她坐下來好談天。問她為什麼好幾個月不見人影?黃太太說:「這幾個月來天氣炎熱,身體又愈來愈胖,動一動就滿頭大汗,所以不敢出遠門,只好悶在家中吹冷氣。深怕一直待在家中不走動,恐怕以後連路都不會走,所以撐著到外面走走。」林婆婆聽黃太太訴完了苦,一時也接不上話題,只好說:「身體不好,要去看醫生呀!」黃太太便說:「怎麼沒有?中醫西醫都看遍了,都沒有辦法瘦下來!」忽然話鋒一轉說:「聽人說泰國有一種減肥藥很有效,您的女兒女婿不是在泰國做生意嗎?我很想託她代買一些減肥藥」林婆婆想推掉這件麻煩事,便說:「藥怎可亂買,吃錯藥有時會鬧出人命的。我可賠不起您那寶貴的生命!」

林婆婆原以為這些重話一說,可以打消黃太太託買藥的念頭,想不到屏東回來的第三天,黃太太就找上門來,這次她準備得很充分,除了有藥品的清單以外,還有3000元新台幣。這時林婆婆知道無可推託,只好照實說:「今天已同女兒通過電話,女兒近來生意很忙,離不開泰國,所以近期不會回來。我女兒有要我去那邊住幾天,好替她照料她的家,我正考慮下個月去,若去成的話我一定會替您辦這件事。您把電話與地址留給我,有事我會找您。」隔了一個多月,林婆婆果真來到泰國,她可沒有忘記黃太太託她買藥的事,只是不知道哪裡可買到這藥品,後來還是女兒託開藥房的泰籍華僑才買到,為了減少母親攜帶的麻煩,她女兒順便請賣藥的老闆直接將藥郵寄給黃太太,想不到因此卻惹出一場大麻煩來。


原來這包藥品自泰國郵寄到國內以後,我國海關檢查這包藥品時,發現這藥品並未經我國政府核准進口,是一種禁藥,立即被轉送衛福部的食品藥物管理署處理,經過化驗後,驗出其中含有早經我國公告為禁藥的「西布曲明」,是著名減肥藥「諾美婷」的成分藥,服用後可能會引發心悸、心律不整、也有可能就此走上死亡之路,就將這位黃太太移送警方處理。經過警方調查後,黃太太便被用違反「藥事法」的罪名移送檢察官偵辦。


我國的【藥事法】原名為【藥物藥商管理法】,是民國59年8月17日公布施行,至民國82年3月8日修正法律名稱為【藥事法】,這法的第22條,係規定法律所稱「禁藥」的定義,第1項中規定禁藥計有2種:第1種是「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第2種是「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法條中所稱的「輸入」,所用的方法並無限制,只要將規定為「禁藥」的藥品自國外運進國內,不問是明目張膽地自國外運輸報關進口,或者是使用種種方法挾帶走私進口,都是輸入。自外國將藥品郵寄至國內,當然是法條中所稱的「輸入」。輸入禁藥者,依這法第82條第1項的規定,要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法律規定如此重刑,是深恐行為人自國外任意輸入偽藥或禁藥,害及國人身心健康。那位受託代購藥品的林婆婆,若不是她女兒心細,怕她母親年邁,隨身帶著大包藥品行動不方便,拜託店家直接寄給黃太太,如果是由林婆婆自己放在行李中攜帶回國,則林婆婆也就成為輸入禁藥罪的正犯。所以出國者千萬不要作好人,隨便替人帶東西,以免惹禍上身。

 


備註:

一、 本文登載日期為107年3月13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 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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