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

越修越嚴的酒駕刑責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9-14
  • 資料點閱次數:6570

葉雪鵬(曾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近幾個月來,接連發生酒駕奪人性命的悲劇,社會上許多人都認為這應歸咎於刑罰過輕,導致酒駕者罰不怕,酒後照常駕車害人,紛紛盼望修法,從嚴懲處,也有多人提出最重應處以死刑的主張,新聞報導:立法院立法委員提案就有十多個最重要處以死刑的版本。本(108)年3月28日行政院院會也通過了刑法第185之3條及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法草案,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是處罰現役軍人酒駕行為,內容除得併科罰金30萬元,較刑法第185之3條所定得併科罰金20萬元為重外,其餘部分都與刑法酒駕罪相同,草案規定:曽犯刑法第185之3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5年以內再犯酒駕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草案並増訂宣示新條文規定,若酒駕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且符合刑法「故意」的主觀犯意,無論是否為累犯,都要比照刑法殺人罪論處,最高處死刑。行政院蘇院長在院會後特別向外界表示:只要有不確定故意或隱含的惡意,都要用刑法殺人罪論處。本年5月31日,立法院第九屆第七會期最後一次院會三讀通過了刑法第185之3條的修正案,內容並未完全採用行政院的版本,只是參納部分意見,並未更動舊法條的內容,而是増列第3項:「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尚未公布施行)。


酒駕行為處以刑罰的刑法第185之3條,此並非刑法制定時的原始法條,而是在民國88年間,因機動車輛増加,為維護交通安全,增設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過量,致意識模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處罰規定,以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在當年的4月21日修正刑法時所增訂,法條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法條施行後酒駕案件不但未見減少,反而愈來愈多!各界認為此種現象的發生,是法條所規定的刑罰過輕所造成,建議修法加重處罰,此項修法建議提出後,立法院為順應民意,即進行修法。新條文於民國97年1月2日公布,修法內容只是將併科罰金部分提高至15萬元,其餘部分都照舊。很多駕駛人對於酒駕被處罰金並不當作一回事,依然酒後開車上路,酒後駕車出了幾件大車禍以後,修法提高酒駕刑罰的聲浪又起,立法院又進行修法,修正法條於100年11月30日公布,修正內容除將徒刑提高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外,罰金部分亦提高為20萬元,另増加第2項的加重結果犯,明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法後酒駕犯罪仍然不斷發生,立法院又再對此法條進行修法,修正法條於民國102年6月11日公布,這次修法,除在原條文第1項增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作為「不能安全駕駛」的判斷標準,如果行為人未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或測試後酒精濃度未達法條所定的標準,


修正法條又在第1項增訂第2款規定:「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也論以酒駕犯罪。又原法條第2項加重結果犯的處罰,提高致死者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用來保障合法用路人的生命財產和身體安全。
酒駕刑罰,自民國88年4月21日增訂以來,今年正好屆滿20年,在這不算很長的20年中,法條已是經四次修正,每修一次,刑度必隨之加重,但酒駕犯罪並未因刑罰一再加重而減少,依據法務部的統計資料顯示,民國105年全年酒駕罪判決確定人數為58388人,其中累犯占14189人,106年全年酒駕罪判決確定人數為58332人,其中累犯為15884人,就這兩年來看,累犯都占酒駕犯罪三分之一以上,所謂「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是指曽「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本年2月22日作出第775號解釋,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在法律未修正以前,已判決確定的累犯不致受到影響。不過也有人擔心,沒有了累犯加重,未來酒駕犯罪,恐會直線上升!主管刑法的法務部日前對外表示,未來會在不違背大法官解釋下調整累犯的方向,審慎修法,對此問題,四度修正的酒駕條文出爐,由於基本刑度未提高,招致各方不滿,但對於累犯的處罰,直接跳至無期徒刑,值得稱道。未來累犯修法,實有參考類似立法的必要,酒駕累犯所占比率甚高,可以看出很多酒駕累犯是因酒癮所造成,為了使這些有酒癮的人不再酒駕,未來累犯修法,應注意到酒駕累犯,係因酗酒而犯罪,先依刑法保安處分章第89條規定,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處分,酒癮戒絕後再執行所宣告的刑罰,如此多管齊下,才能使酒駕犯罪減少,確保用路人的安全!

備註:
一、 本文登載日期為108年6月28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 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署立場。

更多資訊

訴訟輔導
法學及法規資料庫查詢
全國法規最新消息
法律詞彙解釋
法律常識問題
法律宣導資料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