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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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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他人身體,已不是輕罪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9-14
  • 資料點閱次數:136635

葉雪鵬 (曾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年過半百的吳統明,平日嗜酒如命,每天幾乎是離不開一個「酒」字,這天在工頭那裡領到這星期打零工的工資,連家都懶得回去,便先到住家附近的便利商店買了一瓶米酒來慰勞自己,在店內就把瓶蓋打開,一邊走一邊喝酒,這時候正好一位姓金的老朋友迎面走來,吳統明已有些酒意,一手拉住這位金先生不放,要他一同到自己家裡喝酒,金先生說今天有事要辦,不能陪你喝酒!說完就要離開,吳統明聽說不同他喝酒,不禁心頭火起,口中罵了一句「滾你的蛋」!然後乘著酒意雙手用力一推,那位金先生也是上了年紀的人,平時走路已經有些不穩,怎經得住吳統明這麼使勁用力一推,人便跌坐在地上,這一跌竟使他的脊椎骨受了傷,人就無法站起來,路人見狀紛紛前來觀看,有人動手要扶他一把,他只是喊痛無法站起來,旁觀中一位富有經驗的人看見這狀況就說「他受傷了!不要動他,趕快叫救護車來!」不一會救護車趕到,救護人員便用擔架將受傷的金先生抬上救護車送醫院救治。

這位金先生經過骨科醫師的診斷,認為脊椎骨中的一小節椎骨被震裂開,要穿鐵衣二個月,才會慢慢癒合。不過鐵衣需要自費購買,就醫有全民健保,只需花費些掛號費那就不去計較,可是自費的鐵衣要一萬五千元,不是一個小數目,金先生便拜託雙方都認識的友人王佳宣出面跟吳統明談判,要他出這筆錢。這位姓王的朋友為人非常熱心,又通情達理,能言善道,曾經擔任這區裡的調解委員。就憑他那一張嘴,平息了不少紛爭。在王佳宣眼中,這只是小事一樁,便拍拍胸膛把這件事攬在身上。到了吳家,一提起賠償的事,吳統明承認當天是有一點酒意,用力過猛將金先生推倒。但沒有出手打人,所以拒絕賠償。王佳宣為了達成任務,只好拿出看家本領,用言語來說服他,本來態度強硬的吳統明,經過王佳宣詳細解說,用手打人與用手推人倒地, 在法律上的評價是相同的。並說如果你不認錯和解,那位金先生必定會告你到檢察官那裡去,檢察官只是處理刑事案件,不過問民事案件。不論刑事案件如何處理,你的民事責任還在,金先生隨時都可以去法院告你、要求損害賠償。不如現在和解,民事、刑事一次解決,不是很好嗎?吳統明為人雖然固執,但對王佳宣有條不紊的說明,還是聽得進去,同時也覺得自己的確有錯,當場就把王佳宣所提的條件答應下來!

吳統明將那位金先生一推倒地,導致金先生脊椎骨挫傷,吳統明雖然沒有出手打人,但用力推人,應有預見被推的人有跌倒受傷的可能,既然知道自己的行為有可能會使人受到傷害,仍然出手推人,因而使人受傷,自應負起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的普通傷害罪刑責,處罰傷害罪的刑法法條,自民國二十四年刑法制定之初就有處罰規定,犯罪要件很簡單,只有「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短短十個字,法定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一直施行至本(108)年五月二十九日,才經 總統公布該法條的修正條文,將法定本刑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部分亦提高為五十萬元以下。修法理由認為:輕傷害罪的法定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一般保護財產、人身自由法益的犯罪,


法定本刑度多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保護人體法益與之相較,刑度顯然過低,乃修法提高刑度,使那些喜歡打人的人,不敢因一時衝動,便對他人動手動腳。刑度提高後,就算他的行為,只造成對方小傷害,案件經起訴進入法院,法官也原諒被告而從輕處罰,選擇了罰金刑, 數額可能就是從「萬」起跳!過去那些不痛不癢只判些幾百元罰金的事,應該不復再有! 規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的輕傷害罪「須告訴乃論」的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這次並未隨著輕傷害罪刑度提高而修法,輕傷害的被告或將成為被告的人,自知動手打人行為不對,甘願認錯,賠些金錢給對方也是應該的,讓對方不提告訴。已經提起告訴的撤回告訴,刑事、民事都一齊解決,總是好事一樁!如果被打的被害人堅決要提出告訴,案件到了檢察官手中,對於「告訴乃論」的犯罪,檢察官通常都會主動勸導雙方和解息訟,無法勸和時,被告所犯的輕傷害罪刑度雖經提高,仍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犯罪,檢察官也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為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所以,「告訴乃論」的犯罪,告訴人若堅持不想和解,要對被告告到底,讓被告嘗嘗刑事官司的苦果,在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下,有時還真難達到告到底的目的!


備註:
一、本文登載日期為108年6月28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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