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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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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可將神木當提款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4-19
  • 資料點閱次數:866

葉雪鵬(曾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有新聞報導,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在前年底,會同羅東林管處並指揮 保七總隊在北橫明池國有四五林班山區查獲二名盜伐森林的「山老鼠」,隨即循 線深入偵查,對盜伐集團加以監控,去年九月間,並曽發動上百人力,同歩在台 北、新北、桃園及北橫山區等多處進行搜索,在一處加工廠中查獲盜伐的四一六 件原木角材、木藝品、黃金磚等半成品,總重三.二五公噸,市價約值五百四十 四萬元,檢方直至今年一月間,才將全案嫌犯共十二人全部提起公訴,並對外界 說明偵辦經過。
這件違反森林法的盜伐神木集團,是由李姓及羅姓男子所主謀,兩人都有毒 品前科,並且使用「安非他命」控制集團成員。他們先用通訊軟體與熟識的藝品 店或收贓處談妥條件後,再率領成員人山盜伐指定的肖楠、扁柏、牛樟等珍貴木 材,先將樹肚剖開,從中挖出角材,再利用人工背負下山。為了怕中途遇到查緝 人員,嫌犯還安排前導機動車輛,見到查緝人員,便即刻聯絡後方背工,以躲避 查緝。面對狡滑的歹徒,檢警們與歹徒鬥智鬥力,經過四個月的偵辦,才將這些 只圖一己私利,使用非法方式盜取千百年珍貴角材的慣犯,全數逮捕歸案。該盜 伐集團盜採多達十一次,因此檢察官對主嫌李男、羅男分別具體求刑二十年與十 六年,這種情形,在司法實務上並不多見!三月中旬,同案警方又在新北市林口 區黃姓男子所經營的藝品店內查獲扁柏、肖楠、紅檜等木材製作的工藝品共四十 七件,總重三百四十三公斤,這些工藝品也都是盜伐的產物,令人深惡痛絕。
森林為國家寶貴資源,為了發揮森林公益及經濟效用,以及保護具有珍貴 價值之樹木及其生長環境,國家特制定《森林法》。並在第七章訂有罰則,違反者視情節輕重,處以刑罰或行政罰。
依《森林法》第三條第一項前段的定義,是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總稱。」所稱「林地」依同條後段規定,依所有權的歸屬,分為國有林、公有林及 私有林。森林原則上都屬於「國有」。(同條第二項)所以千萬不可任意在荒山 野地砍伐竹木或墾殖林地,因為這些行為都可能觸犯《森林法》所定的犯罪!
《森林法》的罰則規定在第七章,總共列有十一條條文,除第五十六條之 四係被處罰鍰不繳納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其餘各法條都是針對侵害森林行為所加諸的處罰。本篇因限於篇幅,無法一一詳述,只能簡要加以說明。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依《森林 法》第五十條所定的刑罰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上述刑罰,不只是適用在既遂犯,連竊取森林主、 副產物的未遂犯同樣適用。森林的主、副產物,依《森林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 定所訂的《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三條規定,主產物是指生立、枯損、倒伏 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副產物是指樹皮、樹脂、種實、落枝、樹葉、灌藤、 竹筍、草類、菌類及其他主產物以外之林產物。至於森林主產物,也不以附著於 其生長的土地為限,尚包括已與其所生長的土地分離,而留在林地上的倒伏竹、木、餘留殘材等,至其與所生長土地分離之原因,究係出於自然力或人為所造成, 均非所問。他人盜伐後未運走之木材,仍屬於林地內之森林主產物。如予竊取, 就成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
第五十一條是在他人森林或林地內,擅自墾殖或占用罪,法定刑為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因開墾行為釀成災害 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犯本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 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
第五十二條為加重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犯第五十條第一項的罪,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金並 處罰未遂犯:
一、於保安林犯之。
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的人犯之者。
三、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者。
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者。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
七、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
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
品之製造。
竊取森林主產物如係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貴重木樹種,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併科贓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金。所有供犯罪 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
第五十條及本條所列刑事案件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 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 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 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五十三條是森林火災的處罰,共列有四種情形(1)放火燒燬他人森林罪,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放火燒燬自己森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3)失火燒燬他人森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三十萬元以下罰金。(4)失火燒燬自己森林,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森林都生長在高山峻嶺之間, 一有火災,甚難撲滅。不久以前阿里山森林失火,短短五天,就燒掉了觀光財四 千萬元,放火燒山,必須嚴加懲處!

備註:
一、本文登載日期為110年4月13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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