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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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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議被駁回,可以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23
  • 資料點閱次數:16064

葉雪鵬 (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一位方姓的貨車司機,駕車行經台北市的一條馬路上右轉時,看到一位老婦人暈倒在行人穿越道上,他看到後好心停車走過去想扶她起來,由於老婦人己不能言語,也沒有其他人看到老婦人是怎麼跌倒的,警方無法調查明確,老婦人的親屬又堅持要告這位司機過失傷害,警方只能將這位司機移送檢察官偵辦。

到了檢察官那裡,方姓司機的說詞仍是同一套,檢察官也查不出其他任何不利於被告的論據,最後只好對被告作出不起訴處分!被害人家屬不服,提出再議,復經上級檢察機關檢察長駁回後,針對檢方的救濟途徑已用殆盡,於是這位被害人家屬便直接向當地的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裁定准了他的聲請,並開始審判,結果是將這位司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由於所犯的是可以易科罰金的輕罪,所處徒刑判決確定,也可以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不致影響到他的生活,問題是那位跌倒在地成為植物人的老太太的大筆醫療費用,在有罪判決確定後,都應該由被告負起給付責任,所以被害人的家屬才如此執著於貨車司機的法律責任,目的也就是在此!
本來刑事訴訟法所定對於告訴人所提的告訴,因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經當地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的處分以後,告訴人如有不服,依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要在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的理由,向原檢察官的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原檢察官對於合法的再議,認為再議有理由者,也可以將自己所為的不起訴處分撤銷,自行繼續偵查或起訴。認為再議的聲請為無理由者,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核辦,上級檢察長認為再議無理由而將再議駁回,告訴人的告訴程序,就此碓定,別無其他救濟程序。

直至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總統公布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案,增訂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至二百五十八條之四總共四條條文,作為「交付審判」程序的依據,其中所増的第一條就使告訴人對於提起交付審判感到卻步,原因是這新増條文的第一項就規定「告訴人不服前條(指第二百五十八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也就是說提出聲請以前,告訴人得先支出一筆龐大的委任律師費用,才能進行交付審判相關的法律程序,這對於生活必須精打細算的人來說,無疑是一道較高的門檻。

「交付審判」的聲請,是否有理由的裁定,依所増設的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的規定,由法院的三位法官,以合議的方式來裁定,裁定之前並可作必要的調查。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法院會予駁回;認聲請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的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因為這時候的裁定,依同法條第四項的規定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經提起公訴,用不著檢察官再次提起公訴,法院即可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四所定適用第一審的的審判程序,進行審理與判決。

「交付審判」的制度雖讓刑事案件的告訴人多一道救濟程序,只是提出聲請必須委任律師才能提出聲請理由狀,這對於一些財力不足的告訴人,也只能望
著這項救濟制度與嘆!
由於交付審判制度並不能通盤使告訴人受益,所以不能算是一種好制度,前些日子新聞報導,主管刑事訴訟法的司法院也覺得走一大圈程序,結果回到法院審判,不如將交付審判制度修改為「准予提起自訴」的制度,直接由被害人決定是否提起自訴,較為便民,司法院已依此途徑提出修法草案,會同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未來如何修法,有待立法院的討論。

備註:
一、本文登載日期為110年8月13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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