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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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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幻蘑菇為二級毒品,怎可種植出售?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9-30
  • 資料點閱次數:5408

葉雪鵬 (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一位家住高雄市岡山區的陳姓男子,本來與女友共同經營繁殖場,收入不錯,只是近月來因疫情嚴重,生意受到影響,眼看生意無法再經營下去,這時陳男想起一位在國外生活的朋友,回國時曾與他談起經營毒品「迷幻蘑菇」的事情,當時因為自己經營的生意很順利,不願做那些違法的工作,於是這場生意便不了了之。

現在因為疫情收入大打折扣,陳姓男子便想起朋友先前談的那樁生意,經過聯繫後,朋友很快自國外寄給他用來繁殖「迷幻蘑菇」的「孢子印」供他栽種,所謂 「孢子印」是以「迷幻蘑菇」的孢子製造而成的,拿到孢子印後他就開始在自家的透天庴內繁殖出售,由於「迷幻蘑菇」的外型與一般食用香菇相似,連同住在一起的老母親也以為兒子是在種植一般的食用香菇,也就不去過問。

「迷幻蘑菇」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二級毒品「西洛西賓」的俗稱,毒品依同法條第一項所賦予的定義,是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迷幻蘑菇」被列為二級毒品管理,當然具有上述毒品的特質,另外它是中樞神經的迷幻劑,一般人對它的毒性了解不多,但提起與它列為同級的安非他命、MDMA(搖頭丸、快樂丸)、大麻、LSD(搖腳丸、一粒沙)等等的毒品,就會知道到它是多麼「毒」的東西了。

有關毒品的處罰,可以說是相當的非常複雜,原則上是依毒品的毒性輕重,危害社會的情節來定其刑度。毒品犯罪中,最重者莫過於這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的「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所謂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二條的分類,是指「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至於「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依同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要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迷幻蘑菇」是屬於二級毒品,所犯的法定刑是最重為無期徒刑,最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法官可以依照被告犯罪後的態度定他的刑度,有可能只判十年的刑度,或是最重為無期徒刑,新聞報導指稱陳姓男子犯的是十年的重罪,這與法條規定的法定刑度輕重不符。

「迷幻蘑菇」是採取其孢子所製成的「孢子印」來繁殖,所以「孢子」實際上就是「迷幻蘑菇」的種子,只是名稱與繁殖的方法不一樣而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一些毒品的種子都有處罰的規定,像第十三條「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罌粟種子或古柯種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大麻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及第十四條所定的「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持有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 「 持有大麻種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迷幻蘑菇」的「孢子」既可以繁殖「迷幻蘑菇」出來,性質上即與禁止持有的種子無異,但為何沒將「孢子」的持有納入處罰規定?未來修法應該注意將其漏洞補上!

備註:
一、本文登載日期為110年9月22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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