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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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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當事人要受約定的拘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0-21
  • 資料點閱次數:1227

葉雪鵬 (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老王在台北市東區一條小巷內開設一家賣燒餅油條的豆漿店,由於他製作的餐點很合顧客的胃口,生意相當好,老王與他僱用的一位員工,每天總是從清晨忙到下午,休息片刻,緊接著又要準備隔天的食材。就這樣日復一日地如此忙碌著,但幾個月前新冠肺炎疫情突然惡化,政府禁止餐飲業者的內用服務,生意大受影響,只剩下一些零散外帶的生意來撐門面。

這天下午,老王店裡的電話突然響起,原來是要電話訂購隔天的餐點,而且一口氣就訂了五十份,老王的店已經有很長時間沒有大主顧上門了,突然接到一筆這麼大的訂單,生怕出錯,還特別將電話錄音重聽一次,這才放心地去準備明天的食材。

第二天老王在約定交貨的十點以前就將製作好的五十份餐點擺放在桌上,等侯客人來取。不料,過了十一點,還不見客人的身影,照留下的電話號碼打電話過去,竟然是個空號,老王這才意識到自己被騙了!只好將這些辛苦趕出來的餐點,分送四鄰請他們幫忙消化掉!

事情雖然過了好幾天,老王心中一直為此感到不平,自己開店多年,從來沒有與人爭吵過,也沒有得罪過任何顧客,為什麼會有人對自己開這麼大的玩笑?因此他決心不惜代價也要揪出事實真相。於是他將當時的電話錄音仔細地再聼一遍,結果發現撥來的電話號碼與所留的空號電話並不相同,再經過查證,撥來的電話號碼,竟是隔壁條巷胡姓同業的家中電話,老王就憤怒地直衝胡姓店主的店中理論,胡姓店主否認他有打過那通無聊的電話,老王也提不出更有力的證據,只好帶著一肚子悶氣返回店中。

第二天,老王又去找認識多年的老顧客金律師,問他在法律上有沒有可以為自己討回公道的方法?金律師聼了老王的陳述以後說:「照你說來連本帶利一共損失三千元,很少有人會打這種小額標的的民事官司。就算官司打贏了你又能拿到什麼?因此我勸你不要花太多錢去打官司。

不過你能證明訂餐點的電話的確是由何姓店主家中打來的,這通電話在民法上是契約的要約行為,接電語的你就是契約的承諾人,契約要約人的要約,經過契約承諾人的承諾,你們又都是成年人,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內容一致,買賣契約就可以成立,你就根據買賣契約向下訂單的人要錢。由於你們爭執的標的只有新台幣三千元,在民事訴訟法上屬於簡易訴訟程序,你可以先依民法的督促程序繳納五百元的裁判費,聲請法院發給支付命令,法院准許時,會在命令中要求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不在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可以用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連同確定證明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來清償債務。債務人如果在法定期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在異議的範圍內失去效力,這就進入調解或訴訟的程序。調解必須雙方當事人都同意才能成立,你們各有不同的主張,把不同的主張合在一處,那是多麼不容易的事!

所以我對調解並不看好。最後只有訴訟一途,訴訟是要靠證據的,不是口說說法官就會聴你的,如果被告還是否認電話是他打的,你可以聲請法院將錄音帶送出鑑定,不過鑑定費用你得先付,等到官司打嬴了,被告就要將債務連同打官司的費用一併還給你,我就只能說到這,其他的要靠你自己努力了!」


備註:
一、本文登載日期為110年10月20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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