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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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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車手下場慘!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30
  • 資料點閱次數:6424

葉雪鵬 (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桃園市有一位李姓男子,三年前積欠詐騙集圑首腦豆哥債務 40 萬元,一直無力償還,豆哥使用各種手法來討價,仍然逼不出錢來!最後豆哥提出一個要李男到詐騙集圑中當提取贓款車手的提議,當被害人將錢匯到特定帳戶保管後,車手要儘快將詐騙得來的金額提領出來,而集團會給車手每提一筆 2%的獎勵金,李男所欠的債務就慢慢地從獎勵金中抵銷。李姓男子知道當車手的風險很高,按數計算下來,所欠的 40 萬一共要提領 2 千萬元才能償還完畢,到時候自己很可能早已被逮且入獄服刑。不過對方是一名什麼事情都做得出來的流氓惡霸,不接受提議的話,眼前馬上就有苦頭吃,只好先說:「可以試試看。」李姓男子果如自己所料,第一次出任務,才剛提領到手 42 萬元交給上游後就馬上被警方逮捕,應分到的 2%,則由豆哥折抵債務去了,李男自己分文未得!

刑事部分,法院認定李姓男子是詐騙集團的共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被詐騙集圑詐騙的林姓被害人,分四次將被騙的自有款項匯往騙徒指定的帳戶一共是 758 萬元,當被害人得知騙他錢的歹徒中有一人落網,正在法院審理中,趕緊向法院刑事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李男與其他尚未案的共犯共同連帶賠償 758 萬元。法院刑庭開庭時李男抗辯說,他只是在原告帳戶中,提領到 42 萬元就被逮捕,其他債務與他毫無關係,怎麼能全部要他個人賠償呢?

李男在法庭上所做的這些利己陳述,是希望審理法官能減輕一些自己的賠償責任。只是判決出來時,法官仍然判李男要與其他未到案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林姓被害人 758 萬元,法官並在判決理由中指出:李男擔任詐騙集團車手,對於詐騙集團操作手法應該知之甚詳,李男與其他共犯分工向被害人行詐,要被害人將錢匯往特定帳戶保管,再由擔任車手的李男前往提領,車手為集團的份子之一,自屬共同正犯,雖只提領部分贓款,仍然應負全部贓款返還被害人的責任,所以判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勝訴!

共同正犯是我國刑法總則第四章「正犯與從犯」中所定的一個犯罪名詞,規定在刑法第二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從法條來看,成立共同正犯,必須要合於下列三個要件:
第一,要有二人以上的人共同實行犯罪行為。所謂二人以上的人,參與者必須都具有犯罪的責任能力與責任意思,如有無責任能力人即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行為不罰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因精神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辨識的行為能力者參與,必須將這些不罰的人除去後,犯罪人數仍在二人以上,才能成立共同正犯。
第二,要有共同實行犯罪的意思,也就是二人之間都有相互利用對方為共同合力實行犯罪的意思聯絡,才能成為共同正犯。如果數人中只有一人有共同實行犯罪的意思,其他的人並無相互利用的犯意的聯絡就不是共同正犯。
第三,要有共同實行犯罪的行為。所謂共同實行犯罪的行為,並不以參與全程犯罪為必要,如分擔部分犯罪行為,該行為是在意思合致以內,即為共同正犯。像那些利用電話詐騙集團,內部分工甚為細密,電話行騙者並不提款,提款者不用行騙。不論在集團中扮演何種角色,都是共同正犯。
由李男的犯罪行為來看,都與上面所列共同正犯成立的三個要件符合,所以法院判決並沒有冤枉他,至於民事連帶賠償部分,雖民法中沒有共同正犯這個名詞,但提領詐騙的贓款,在民事上是一種侵權行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李男雖然只提領四十二萬元,對於集團詐騙被害人其他款項,也要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備註:
一、本文登載日期為110年11月29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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