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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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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可將尿瓶丟進公寓蓄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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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1-02-17
  • 資料點閱次數:1194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日前有新聞報導:一位在校外租屋居住的陳姓男碩士生,租約到期後,房東要他搬遷,並要他將住處打掃乾淨,他雖然照做了,竟將所清出的垃圾以及瓶裝尿液等廢棄物,全都往地下室的蓄水池裡面倒,這棟老公寓內其他住戶,因覺得近日飲用的水味道怪怪的,同時都上吐下瀉,懷疑是自來水出了問題。於是房東先到頂樓水塔察看,並無異狀,接著到地下室的蓄水池查看,只見蓄水池內漂浮著衛生紙,煙蒂及多個尿瓶,還有一些廚餘廢棄物,蓄水池內水質已被各種污物污染成灰黃色,房東料想該是剛退租的陳姓研究生幹的好事,找他來一問,陳姓研究生承認這是他做的,並表示他以為那是一個化糞池,所以才將垃圾廢物往裡面倒,願意賠償公寓內住戶的損失,並向住戶致歉。但住戶們兩個多月來都使用這污水洗東西、刷牙洗臉,甚至煮食,想到接觸過這些污物,心中就是噁心!有位住戶憤而說要向有關機關提告,不過,到現在還沒有任何結果傳出,有可能這住戶只是口頭說說而已!

這位住戶如果想提出的是刑事告訴,指陳姓研究生將妨害衛生的物品投入公寓地下室蓄水池,受理這案件的單位就夠傷腦筋,雖然刑法分則公共危險罪章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所定有:「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不過法條中的「自來水池」,依刑法學者的見解,都認為那應指的自來水業者所設的大型集水池、濾水池,池中的水是要供給公眾飲用,所以法定刑責才會定得那麼重。這位陳姓研究生投放污物的蓄水池,是設在公寓大樓的地下室內,雖水的來源也是自來水,但是只供給大樓內住戶使用,並非供公眾所飲用,所以不能擴張解釋指此類蓄水池也屬於刑法法條中所定的「自來水池」,要他負起刑事責任,提告者有可能是白費功夫!

提告者提起的若是民事訴訟,那行為人想要脫身就難了!公寓大廈內的蓄水池,是提交給居住在公寓內的住戶使用,凡是住戶都有使用其中所儲的水的權利,這位陳姓研究生將廢棄物傾倒在蓄水池內,使原可供使用的清水成為不能使用的污水,顯然侵害到居住在公寓內住戶用水的權利。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的規定,自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問題是怎樣的賠法?住戶中有人食用污水後上吐下瀉,顯然是這些人的健康受到侵害,除了具體的醫療費用得請求賠償外,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另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負的賠償責任是非常重大的。這時的行為人最好是放低姿勢,向公寓的住戶認錯、道歉,免得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備註:
一、本文登載日期為111年2月14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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